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23 18:36
科技部3月22日起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按照《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实施细则》拟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事先取得知情同意,确保提供者健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科研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和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应取得科技部许可,并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具有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单位,通过伦理审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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