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个“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2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为“珍惜地下水,珍视隐藏的资源”。
据了解,密云水库系首都“生命之水”,它作为北京重要的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已成为无价之宝”。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是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的建立。保护密云水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密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乱排洗矿废水 两男子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9年1月至2月间,彭某、夏某雇佣高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密云区冯家峪镇某村南山上废弃的矿洞内,借助地势特点,用加入大量火碱、金蝉选矿剂的溶液直接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进行选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矿废水检测结果为总氰化物144mg/L,该地点上游未被污染水体中总氰化物为<0.004mg/L;废弃矿洞土壤检测结果氰化物5.25mg/kg,周围正常土壤检测出氰化物结果为<0.04mg/kg。根据《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为0.2mg/L,彭某、夏某等人的选金作业行为产生的废液严重超过该限值。检察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依法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彭某、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此案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矿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喷淋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导致污染面积进一步扩大,土壤中的有害物质也会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该案的审结是人民法院坚持守护绿水青山,坚决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形成了对环境类犯罪活动的强力震慑。
乘皮筏在密云水库电鱼 5人获利10余万终获罪
2021年4月中旬至2021年5月22日间,杨某某、孙某多次从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董各庄村处驾乘皮筏进入密云水库水域,在禁渔期内使用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进行捕鱼作业。期间,杜某某、魏某1、魏某2陆续参与共同作案。至案发五人销售渔获共计134 365元。其中,杨某某分得42 160元,孙某分得37 897元、杜某某分得25 049元、魏某1分得25 223元、魏某2分得4036元。现五人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2020年8月17日16时30分许,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另案判决)于禁渔期内,在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董各庄村附近的密云水库水域,使用地笼捕鱼,捕得噘嘴鱼等水产品共计60余条。涉案赃物已被起获。经鉴定,所捕捞水产品价值为129.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孙某、杜某某、魏某1、魏某2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杜某某、魏某1、魏某2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告人孙某、魏某1、魏某2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五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魏某1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魏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4 365元及作案工具。
法官表示,保护密云水库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是践行绿色发展观念、打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典范之区的应有之义。依靠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对于破坏密云水库水生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切实筑牢水库生态保护屏障。此案系密云法院截至目前审结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对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和法治示范意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