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电子烟行业接连迎来两条重磅消息,一是电子烟管理办法细则发布,并于5月1日起实施;二是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表示,电子烟不应呈现除烟草外其他风味。这被视为电子烟行业的最大利空。
有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烟草味的电子烟,在国内销量中占比很少,如果电子烟不允许添加其它风味,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今晚对电子烟人来说注定是个不眠之夜”。
受此消息影响,国内电子烟龙头悦刻的母公司雾芯科技(RLX.US)开盘暴跌,截至发稿报1.41美元/股,跌幅接近40%,市值为22.08亿美元。
11日晚间,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就《电子烟管理办法》举行线上沟通会,协会秘书长敖伟诺表示,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电子烟监管政策。新规定性了产品的属性是新型烟草,有了监管的主体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将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烟零售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除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上市还要经过烟草专卖部门同意。
《电子烟管理办法》相比2021年12月2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对比有40处不同,其中,新增内容9条,删除内容4条,表述调整27条。
具体而言,新增的9条内容包括:
第八条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
第二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烟草新型烟草领域专业律师唐顺良认为,对电子烟企业增加发行股票前置审查程序,可理解为电子烟企业可以上市的利好。
根据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还提及,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1日晚间,MOTI魔笛、YOOZ柚子、MOOSEE慕色、vvild小野等多家电子烟品牌相继表态,坚决拥护监管,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电子烟国标二次征求意见
明确仅限烟草风味
3月11日与《电子烟管理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新规有几个关键的变化,一个是烟草味以外的产品不能在国内销售,此外是允许的添加剂由此前的122种,减少为101种。” 敖伟诺表示。
此次标准中,对于雾化物有了全新规定:提及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目前市场上能够买到的主流品牌电子烟,普遍有水果、乳酸菌、薄荷等多种口味。
去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完成的《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但未给出明确定义。在11日发布的《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则将电子烟口味限定在了“烟草口味”。
附件表中列出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的明细也有变化,从去年公布的122项减少至101项,减少的使用物质主要是调味类添加剂,包括:梅子提取物、玫瑰油、香柠檬油、桔子油、甜橙油等。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也曾推出电子烟口味禁令。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2020年发布口味禁令,禁止销售包括水果、糖果等大部分口味的电子烟,烟草和薄荷醇口味电子烟可继续销售。这一禁令主要由于美国吸食电子烟的年轻人数字猛增,他们大多数选择了水果口味。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