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学生遭8人追打坠河身亡案明日开庭,律师:或涉过失致人死亡罪
极目新闻 2022-02-28 15:4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乡14岁初二男学生赵兵,在诺敏河坠河身亡,家属发现失踪前赵兵曾被8人追打。去年7月,甘南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极目新闻曾连续报道)。2月28日,极目新闻从赵兵的家属处获悉,此案将于3月1日在甘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家属:家里再也没有欢声笑语

出事前,赵兵是查哈阳乡中心学校初中部初二的学生。2021年4月3日,赵兵在当地的诺敏河畔放羊时失踪。

此后两个月,家属贴出寻人启事,苦苦寻找赵兵。当地政府部门也组织打捞队伍,沿着诺敏河、嫩江搜寻。直到2021年6月8日中午,赵兵的遗体在甘南县东阳村诺敏河畔的一个河汊边被发现。

事后,家属发现赵兵失踪前,是被其它8名孩子追打后坠河。

同年7月23日,赵喜东接到甘南县公安局发出的立案通知书,赵兵被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到目前为止,赵兵的遗体还存放在当地殡仪馆。

2月28日,赵兵的亲叔叔赵喜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侄子的案子将于3月1日上午在甘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侄子出事以后,全家人至今不敢相信,一直处于悲痛之中,可是回家再也看不到侄子活泼可爱的身影,家里也没有了以往的欢声笑语。”赵喜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全家人3月1日都将到法院参与审理,希望法院严惩违法分子,让侄子早日安息。

律师:或涉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此案,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余锦兵律师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到的罪名除了故意伤害罪,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余锦兵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二是,必须有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当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同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本案中家属曾表示,“小兵失踪前曾经被那8个孩子追打过,他们将小兵追赶到诺敏河边,并赶下水,还朝河里扔石头”。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8个孩子将受害人故意赶入冰冷的河水中,并未直接用石头击打受害人的身体,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受害人的身体。在农村的田间、村头、河边,孩子打闹嬉戏在现实中比较多见,属于正常现象。受害人被赶下水中,应该被预见到有溺水死亡的可能性,或者这群孩子认为受害人虽有溺水的可能性,但不会因此发生死亡的结果。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余锦兵更倾向于认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八个孩子的年龄从13岁到18岁不等。余锦兵律师称,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了故意触犯特殊“八种”罪名外,不负刑事责任;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触犯特殊罪名、情节特殊、经最高检核准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无论是触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未满十六周岁的均不负刑事责任。律师建议,孩子们处于天真活泼,顽皮好动的年纪,但是生命可贵却又无法重来,无论何时,都要把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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