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安全感遭破坏成为追究诽谤罪刑责重要考量。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
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网络诽谤行为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诽谤罪中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律涉及的众多情形中,发生于网络的侮辱、诽谤案事件时有出现,使得人格权正在成为我们越来越熟悉的个人权益。
如朗某、何某无端偷拍在小区门口驿站等待取快递的女业主,并编造“女业主寂寞出轨”的对话,不断扩散的图片视频使得这位女士登上微博同城热搜,遭遇“社会性死亡”;高某鑫将十多位高中女同学的照片用作色情账号的素材,脸部拼接上多张裸体照片并配上侮辱性文字,在网络上不断传播;钱某在酒店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隐私,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多起案例显示出,刑法作为后盾法,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已介入、惩治。通报指出,比如,在朗某、何某诽谤取快递女子案,岳某散布前女友裸照、视频对其进行报复等案件中,检察机关都因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适用了公诉程序追诉。
检察机关认为,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对被害人的权益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同时,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信息发布和交互模式。针对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尤其是单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是非常大的,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
此类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如何体现?苗生明指出:“比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被诽谤对象跟被告人根本不认识,都是陌生人。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这样的侵害。如果人人自危,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加强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
苗生明表示,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在此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苗生明认为,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把握,对自诉案件已经立案又符合公诉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履职尽责,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
据介绍,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以更好地指导办理诽谤犯罪案件。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