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16时,山东滨州邹平市疾控中心接到滨州市疾控中心转山东省疾控中心协查信息:涉及邹平市一名密接人员(以下简称L),曾于2月7日与辽宁省一例阳性检测病例同乘列车(D7624)。现将L在邹平市期间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2月12日
从济南自驾返回邹平,12:00左右途径孙镇法庭西边“妈妈驿站”拿快递,自述未佩戴口罩。
12:15到孙镇第一小学西侧的郭东肉食店购物(支付信息显示12:15结账),自述未佩戴口罩。
12:30左右到达邹平市孙镇腰庄村家中。
14:00—16:00自驾到利民桥(孙镇杏花河有里村段利民桥)游玩,期间在两个不同的摊点购买棉花糖(支付信息显示分别为14:58和15:36),自述棉花糖带回家未在外食用,在外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16:00左右自驾返回家中,当日未再外出。
2月13日
10:00左右自驾到孙镇法庭西边“妈妈驿站”拿快递,自述未佩戴口罩。
10:14开车到孙镇山东石化凤强站(王伍村路口的加油站)东北角的窗口加油,自述未佩戴口罩,后返回家中。
14:37在韩店镇小王陀村供销超市门口甘蔗摊购买甘蔗(支付信息显示14:37),自述未佩戴口罩。
14:37购买甘蔗后自驾返回济南。
截至目前,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
目前,密切接触者L和流调排查出的相关接触人员已按要求进行管控。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密切接触者L可能有接触或轨迹交叉的人员,第一时间向属地镇(街道)、村(社区)或工作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主动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拨打120,由120救护车(或做好防护自驾车)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请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落实好个人健康防护措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扎堆、少聚集。
邹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543-4268603
邹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543-4268656
文/记者 窦效磊 陈俊峰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