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件自启动以来,就因连带赔偿中介机构多、赔偿金额大而备受关注。此次赔偿款的发放执行具有多重意义。
一是开了债券违约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先河。虽然此前不乏债券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赔偿告终,未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连带担责,这也导致部分发行人财务造假、承销商履职不当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五洋债”案的判决,给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将难以“抽身在外”,当“看门人”不“看门”时,其面对的法律责任将比以往更加严厉。
二是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诉讼维权的又一路径。从过往经验看,中小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违约诉讼时,往往面临着周期长、索赔难、成本高等问题。“五洋债”案通过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探索,优化了诉讼流程,简化了授权、登记、公告等程序,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司法维权门槛,使投资者损失得到有效补偿,让依法维权不再是“漫漫长路”。
三是给判决中介机构连带担责提供了可参照的司法判例。当前“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已经显现,北京、深圳等地已有多起债券虚假陈述启动诉讼,中介机构都在被告之列,执业不严的中介机构连带担责或将成为常态。还要看到,作为首例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五洋债”案带来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该案件给业界提出诸多新课题。例如,如何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范围和方式等进行更明确的界定,在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如何消弭市场对于“中介机构兜底赔偿是变相刚兑”的担忧等,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但事不辩不明,讨论越是充分、实践越是充足,越能推动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走向精细化、合理化和科学化。
有益的探索已向前了一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追首恶”和“打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正越织越牢。可以预见,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未来中介机构将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执业约束,与日俱增的违法成本也必然会使得“看门人”不敢再“装睡”,时刻保持清醒以守好资本市场第一道“准入关”。(李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