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疫情防控话题再上热搜,需要了解的是扫码登记对查清溯源起着极大的作用,测量体温亦是日常检测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殴打谩骂防疫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会承担赔偿损失、行政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的相应责任。
因未戴口罩产生纠纷 男子气不过打伤执勤人员
张某因未佩戴口罩与某村卡口执勤人员王某发生口角,经村干部调解,张某戴上口罩回家后,越想越气,又返回卡口,再次与王某产生口角,并对王某动手。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带走,并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殴打行为造成王某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7天。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包括救护车使用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195.51元。
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代晓玉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代晓玉提醒:或许疫情防控的有些措施会对个别公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但是为了社会集体利益,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理解并积极遵守防控规定。此案中张某在卡口放行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应该寻求村委会帮助并积极解决问题,不能因一时冲动与卡口防疫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这既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亲戚扫码失败进不了村 男子与值守人员互骂起冲突
赵某是某村疫情防控卡口值守人员,因进村扫码登记问题,与前来探亲的李某亲戚和李某发生言语冲突,李某对赵某进行踢踹,赵某遂报警。经诊断造成赵某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489.49元,并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李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
代晓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村扫码登记问题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克制,但李某与赵某互相辱骂、发生肢体冲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综合冲突的起因、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表现及庭审陈述等,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不戴口罩、未登记测温 闯进法院冲撞他人被教育
孙某在法庭大门口拒不配合扫码登记、测温,未佩戴口罩,不听保安人员、工作人员劝说,言语激动,径直闯入院内并用肩膀冲撞工作人员。
在孙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由法警将其强制带离现场。经过法庭庭长向当事人解释疫情防控规定及严肃教育后,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配合完成登记测温等工作,符合要求后被准许进入法庭。
代晓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出现当事人经劝说、训诫后仍拒不配合法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将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