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发17岁时向江苏省沭阳县村民王力民(化名)讨债,将对方打倒在地,致其诱发心脏病加重死亡。
作案后,杜某发“化名藏匿”,先后以“朱学成”“赵齐忠”的身份工作生活。2012年,冒用“赵齐忠”身份的杜某发因犯下抢劫罪被抓。同年,广东省阳春市法院判决“赵齐忠”有期徒刑11年,并处5000元罚金。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真实的赵齐忠因此背上了犯罪记录,还被阳春市法院划走5000元。2020年,杜某发即将出狱时,才被监狱工作人员识破。
随着杜某发被“验明正身”,王力民死亡一案也得以侦破,法院已于2021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
借给工友身份证后,身份被冒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46岁的赵齐忠是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人。他曾在广东的制衣厂、电子厂等处打工。2002年6月,他进入广州番禺一家包装厂担任安全员。那一年,他27岁。用他自己的话说,那时的他老实本分、乐于结交朋友,但没啥社会经验。
赵齐忠回忆,2003年夏天的某日,工友“朱学成”找他借身份证,此后一直未归还。“朱学成”告诉他,身份证被他弄丢了。
“朱学成”是杜某发在包装厂使用的身份。赵齐忠说,自己进厂时,“朱学成”就在了,在厂里开叉车。“朱学成”比他高,短头发,看上去比较精神,平时沉默寡言,工作之余就玩玩手机,不怎么跟其他人打交道。
2012年,杜某发因抢劫车辆落网。杜某发被抓时,自称“赵齐忠”。
2012年9月20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春法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齐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
判决生效后,“赵齐忠”被送往广东省某监狱服刑,后转到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赵齐忠”在梅河监狱服刑期间共获3次减刑,刑期共减去2年4个月。
2019年,因“赵齐忠”始终未缴纳罚金,阳春市法院将真实的赵齐忠银行卡中的5000元钱划走。赵齐忠说,他为此多次就“有人冒充他身份”一事向阳春市法院反映,但始终未得到重视。
直至杜某发即将出狱,细心的梅河监狱工作人员才发现端倪。
冒名者刑满释放后又因旧案被判刑
原来,杜某发也是一起命案积案的犯罪嫌疑人。
沭阳县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杜某发出生于1978年12月7日,沭阳县潼南村人,初中文化。杜某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广东省阳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吉林省梅河监狱离监交于沭阳县公安局,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20日19时许,杜某发因向被害人王力民索要债务未果,便带领同村6名村民(注:其中一人仍在逃)步行前往原沭阳县阴平乡潘湖村一组王力民家再次向其讨要债务。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杜某发出拳击打被害人王力民胸部,王力民当场倒地,杜某发见王力民身体出现异常,便和他人将其抬进一旁草棚后仓皇离开。次日,王力民的尸体被他人发现。经法医鉴定,王力民系遭受胸部钝性暴力打击,诱发心脏病加重死亡,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0.5-1小时。
另查明,杜某发于案发次日一直化名逃匿,2012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冒用赵齐忠姓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20年12月3日,杜某发在即将刑满释放时,被监狱民警发现系冒用赵齐忠身份后,主动供述了其真实身份和犯罪事实。杜某发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沭阳县法院认为,杜某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杜某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杜某发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杜某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杜某发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杜某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沭阳县法院判决,杜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与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25年9月9日止)。
判决书还记载,王力民去世前无妻子儿女。判决前,王力民的父母均已去世,除王英(化名)、王虎(化名)外,无其他兄弟姐妹。法院判决杜某发赔偿王英、王虎丧葬费53017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