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券市场具有标志性的重要案件,轰动一时的“五洋债”案进展一直广受各方高度关注。
1月18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布《告客户书》紧急回应市场传言:被法院执行6.5亿元的消息不实。
这则澄清公告,让“五洋债”案最新进展浮出水面——该案在完成判决之后,进入到了财产执行阶段。据了解,6.5亿元实际上是“五洋债”案的全部损失赔偿金,该律所应对“五洋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紧急澄清
1月18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相关信息显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12笔,累计金额6.5亿元。
随后,锦天城律所紧急发布《告客户书》表示:
根据判决,该所应对“五洋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非市场传言的“6.5亿元人民币”(实则为全部损失赔偿金);
“五洋债”案件对该所的财务状况影响有限,目前该所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全体业务人员的执业正常有序,对持续经营未产生实质影响;
二审判决生效后,该所始终与执行法院保持有效沟通,且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并未出现拒不履行判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对于不实信息,该所已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函,申请更正执行金额。
据业内人士透露,对“五洋债”案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中介机构承诺,在1月15日前分别支付2亿元、4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万元。
漫长维权之路
该案缘于2015年两期“五洋债”的欺诈发行。
2015年8月,五洋建设分两期发行13.6亿元公司债券,分别为“15五洋债”和“15五洋02”。
2017年8月,五洋建设债务违约,证监会宣布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企航母”轰然倒塌。此后,“五洋债”投资者走上维权之路。
2018年7月6日,证件会下达对五洋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司债券发行核准。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中介责任新起点
市场人士表示,“五洋债”案轰动市场,对中介机构不规范甚至不负责任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华泰证券固定收益团队认为,在实操中,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取证、举证、诉讼难度仍然较大。即使胜诉,赔偿认定多数远低于投资损失,投资者仍然处于较弱势的地位。
随着债券市场法治化程度提高,市场各参与方责任愈发明确,主承销商和各中介机构在履行各自责任上势必要更加勤勉尽职,依靠低价“走量”抢夺债券业务的模式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但中介责任的边界在哪里,仍需要理性界定。勤勉尽责毋庸置疑需要强化;但中介责任有其边界,否则也会最终反作用于融资成本,制约业务开展的积极性和市场发展。
YY评级创始人姚煜认为,目前“五洋债”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中介机构对此已有预期。“德邦证券的财务报表在前几年已经做了损失计提。”他说。
作为一名具有处理债券违约案件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建荣认为,“五洋债”案备受市场关注,一是在证监会处罚中介之前杭州中院就做了立案。“一般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都要求先拿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他说。
二是案子采用了集体诉讼的模式,这在当时具有创新的成分。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纪要表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场人士表示,纪要对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以及免责抗辩,都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谈及本案对今后再做债券违约诉讼的参考价值,马建荣认为,这是座谈会纪要发布之后司法实践的首例。据他了解,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又有几个判决的案例,但这几个案例中对中介机构应对损失需要承担的比例大大下降。
“法院也会平衡中介机构应该承担责任的比例,违约本身更多还是企业责任,一概让中介机构承担所有责任,可能会有失公平。”他说。(张欣然)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