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指使他人运送毒品并接收毒资,不仅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还可能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月12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间,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其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支取上述毒资17万元。
2021年4月1日10时许,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将陶某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可疑晶体四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计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谷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谷某拒不认罪,一直辩解称自己是被侯某和陶某骗了。
据了解,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该案将择日宣判。
东城法院法官助理白宇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也成立洗钱罪。
白宇进一步解释,谷某贩卖、运输毒品与隐瞒、掩饰毒资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也是独立的。
“此前掩饰、隐瞒自己贩毒的毒资,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帮别人掩饰、隐瞒贩毒的毒资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后,将自己掩饰自己贩毒毒资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了。把自洗钱单独列为犯罪,这也是出于对下游犯罪的打击和犯罪治理的需要,不对这种自己掩饰、隐瞒毒资的行为予以打击,不利于对上游贩卖毒品的犯罪进行打击。”白宇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