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年,武汉抗疫医生艾芬的爆料再次让“眼茅”爱尔眼科站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1月10日早上7时左右,认证为“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的 急诊向日葵艾芬发布“爱尔眼科行贿中国(5)”的微博,配图是“2018年借支季节性工资台账”的账目截图,涉及金额8万元左右。
此前1月7日至1月9日,艾芬已经相继发布了4条这样的微博,公布了名为“2017年借支季节性工资台账”“2019年借支季节性工资台账”两份表格共计4张截图,表格内容包括发生日期、借款日期、事由、手术日期、手术费、金额、转介人、联系方式、卡号、签呈号等信息,指向均为江苏宿迁爱尔眼科医院。
艾芬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爱尔眼科根据患者的手术费用给“转介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返点,转介费就是回扣。艾芬也向澎湃新闻记者确认,表格中的“金额”指的就是回扣,大约是手术费用的10%至20%。
1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艾芬,她表示,目前爱尔眼科还没有联系她,上一次武汉爱尔眼科方面联系她是2021年4月。上述名单中的一位“转介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宿迁地方就爆料内容已经逐一在查,主管部门也找自己核实过,但自己没印象收过爱尔眼科的钱。爱尔眼科方面除了宿迁爱尔眼科的一则声明,目前并无更多对外消息。
对于这条官方声明,艾芬1月10日下午通过微博发出十个质疑,包括严肃处理了哪一些员工?撤换了管理团队的哪些人?可否给公众交代一下?最初制定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条款的是不是整个爱尔集团的统一行为?
或受爆料消息影响,爱尔眼科1月10日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37.29元,跌3.72%,市值2015.9亿元。
三年回扣总额78万元?
根据艾芬已在微博发布的5张部分打码的表格截图,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表格中涉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医院、康宁医院等宿迁市多家医院人员,以及多名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多名“本院员工”。
爱尔眼科官网资料显示,爱尔在全球范围内开设眼科医院及中心达720家,其中中国内地611家。根据“宿迁爱尔眼科医院”微信公众号简介,该医院的主体是宿迁科以康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
从艾芬已经发布的五张图来看,单笔“回扣金额”从70余元到2000余元不等,总额在36万元左右。涉及到的就诊患者人数300人左右,这些患者的手术日期从2017年7月到2019年3月之间,手术费从2000余元到12000元之间不等。其中2018年和2019年借支季节性工资台账表格还披露了患者的治疗病种,包括ICL晶体植入手术、全飞、飞秒波差、翼状胬肉、白内障、角膜塑形镜等。
1月10日上午,澎湃新闻记者从艾芬处获得到一份2017年至2019年完整借支季节性工资台账资料。从这份资料来看,涉及金额在78万元左右,涉及患者人数560余人。
对于这份资料的真实性,艾芬称,是2021年12月底从一位爱尔眼科员工处获得了这份明细,目前已经有媒体电话打过去证明是真实的。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名单中的两名转介人承认回扣问题,并表示,回扣已退,已被单位批评。
澎湃新闻记者随机联系了名单中的“转介人”,多个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一位名单中的“院长”接了电话,按照爆料明细,他收到的回扣是1360元,但并未留有银行卡信息。
对方表示,自己目前已经不在爆料名单提到的医院工作了,因为回扣问题,当地主管部门已经联系他核实,但“我说我对爱尔眼科不太清楚,在我的印象当中,我没有收到爱尔眼科的钱,也跟爱尔眼科没有联系,我跟爱尔眼科的前身医院是有联系的,他们有我的手机号码”,这笔回扣有可能不存在,也可能别人拿了钱,安在自己头上。
“现在我跟爱尔眼科医院不太熟悉了,医院现在在哪里我都不知道。”这位院长表示,因为这个爆料,当地主管部门都在一个一个查,自己希望主管部门查,给自己一个明确的结论,“不然我现在自己都说不明白了。”
对于回扣问题,1月9日晚上7时左右,宿迁爱尔眼科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目前网传的信息,医院已于2019年已按照董事会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严肃处理了违规员工,并撤换了管理团队。现任领导班子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坚持规范运营。
1月10日上午,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到爱尔眼科董秘吴士君,对方表示,正在开会。同时,转发给了记者上述宿迁爱尔眼科医院的声明。
诊疗中给返点回扣是否涉嫌违法?
“如此大的金额,如此众多的人群,是否构成行贿罪?”对于回扣背后的隐患,艾芬在微博中这样发问。她还援引网友观点表示:“有多少人拿了回扣拿了多少不是重点,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其中有多少不该做手术的患者,因为相关人员在利益驱动下,诱骗患者做了绝不该做的高价手术和治疗,毁眼害人无数!”
一位医疗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返点回扣在民营医疗体系并不罕见,算是一种潜规则。过去返点返利可以在明面上谈,但是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反商业贿赂的推进,这些开始暗箱操作。不论最后患者接受的治疗是否合理,只要涉及到回扣,肯定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违规。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此次曝光的回扣名单有医院医生。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准则。一旦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医生因为转介费被处罚并非没有先例,如2019年8月湖南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曾发布消息称,2011年至2016年期间,益阳市人民医院未开展断指再植手术业务,该院两名骨科医生通过介绍断指病人到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进行断指再植手术,违规收受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业务拓展费。两名医生分别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对于采用回扣模式运营的医疗机构,张勇认为,作为医疗机构也要遵守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虽然目前是潜规则,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显然也是违法的。
医改专家魏子柠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医院中,特别是民营医院,回扣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往往是为了多招揽患者,鼓励周围或基层医院、或规模小、技术差的医院给自己引流患者,这种现象甚至在基层少数公立医院也存在。
“无论是从专业还是政策法规的角度来讲,肯定是不合规也不合法的,但是这种现象治理难度非常大。”魏子柠表示,很多医院在操作时就知道给医院引流患者拿回扣是违规甚至违法,所以做得比较隐蔽,甚至在医院的账上是查不到的。
抗疫医生与爱尔眼科
艾芬是一名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科大夫,也是参与武汉新冠疫情救治工作的医生。一名公立医院的医生与爱尔眼科这家民营专科医疗千亿巨头产生联系,还要追溯到2020年12月31日。
当天,艾芬同样是通过微博陈述在武汉爱尔眼科治疗的过程,称自己于2020年5月,经熟人推荐前往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治疗,该院副院长王勇称其右眼患上白内障,并为其做了白内障摘除并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累计花费约2.9万元,但术后视力并未好转,反而出现并出现视网膜脱离,近乎失明的情况。
2021年1月4日,爱尔眼科医院曾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艾芬诊疗过程的核查报告。报告称,经核实,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右眼视网膜脱离与本次白内障手术无直接关联,希望与艾芬一起申请医学会和相关部门的鉴定和检查,给出更客观公正的答复。
同一天,艾芬通过个人微博回应当天早些时候爱尔眼科集团的核查报告,认为该报告避重就轻,混淆视听,管理混乱,推卸责任。
从2020年底爆料开始,作为一名患者的艾芬开始通过微博维权,微博内容大都与爱尔眼科有关。在发布上述回扣明细的同时,艾芬也在不断发布“爱尔眼科的经营方式大曝光”等内容。
艾芬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上述回扣明细发出后,目前爱尔眼科方面还没有和她联系过,武汉爱尔眼科医务科科长跟她微信联系的时间是2021年4月。
对于此次微博爆料的诉求,艾芬表示,她本人一直希望能还原自己真实的就诊过程和病历资料,“我不可能拿着虚假的东西去打官司”。这也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维权,有越来越多的患者以及爱尔在职或离职员工联系她,“我意识到我的责任重大,没有另外一个人能够比我更合适站出来说这些东西,揭露这些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艾芬2020年底发布的情况,当时艾芬是联系了自己的熟人,一位三家医院退休后背返聘到爱尔眼科的眼科主任咨询,最终在其建议下,去爱尔去接受了手术治疗。
艾芬认为,推荐自己去爱尔眼科的返聘医生100%也拿了回扣,“爱尔实行的是全民营销的策略,这不只是宿迁爱尔(的问题),是全国600多家爱尔都在执行这个政策,而且从以刚开始到现在一直在这样执行,从来没有改正过。”
对于这件事情,艾芬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她并没有去找那位返聘的医生求证,“有什么意义呢?我又没有抓到他确切的银行账目,他怎么会承认?”
从2020年底微博首次爆料,艾芬与爱尔眼科的“纠纷”已经持续了一年多。
艾芬表示,自己的工作还是正常进行,主要是利用业务时间搜集资料,在微博上转发,这一年自己无形的压力非常大。
艾芬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自己的家人以及很多的同事朋友都劝她放弃算了,觉得个人力量太小了,“但是,作为一名有医学常识的患者,我实在不忍心看着爱尔继续用对待我的方式去同样对待别的患者。”
“如果我的事情爱尔不能够很公平公正处理的话,那么我想别的爱尔受害者,也不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艾芬再次强调,一年来,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维权。
对于眼睛的状况,艾芬透露,自己在工作的武汉市中心医院做了视网膜脱落手术后,目前裸眼视力0.1左右,但是整个眼睛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只要一睁开,就明显的异物感、眩光等不适感,因为眼底受到损伤,不仅视力无法提高,外形也有变化。
“这个眼睛对我的伤害打击是非常严重的,无以言表,实在是很痛苦。”艾芬说,自己也接触了大量在爱尔眼科就诊的患者,甚至一些视力0.8或1.0的眼睛会被他们写成0.15去做手术,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医疗差错或者医疗事故,而是故意的伤害,是犯罪的行为。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