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轮诉讼,贵州凯里人谢凯堂终于迎来了一份终审判决。
这份(2013)黔高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省提1号判决”)称,谢凯堂担任法人代表的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豪东公司”),与黔东南州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丰房开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合同中涉及豪东公司的33亩土地,此省提1号判决代表着,这些土地确归豪东公司所有。可是,7年过去,这33亩土地不但没有执行回转,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已经被其他公司开发建房。
今年7月20日,黔东南州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就谢凯堂申请执行监督一案,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岑巩县人民法院一份笔录显示,本案的执行法官已经被“执纪问责”。即便如此,属于豪东公司的33亩土地的执行问题,目前仍无动静。
红星新闻梳理发现,这起时间跨度超过十年的民事官司背后,涉及行贿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等纠葛,一名当事人甚至已经刑满释放。但省提1号判决认为,相关合同的签订,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因判决不能执行,日前,谢凯堂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向该案的执行法官“拒不执行”省提1号判决继续反映。
从城市建设中置换来的土地
站在曾经划到豪东公司名下的土地上,谢凯堂感慨万千。
“当年买这些土地掏了七百万,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最后省提1号判决合同合法有效,现在好了,土地和钱都没拿回来。”11月18日,在凯里市丰球黔城小区附近的一块工地上,谢凯堂指着4栋已经封顶的高层建筑说,“这块土地是我公司的,但现在被其他公司开发了。”
谢凯堂是凯里乡下人,早年随父亲下矿井,后因开矿发家。他创办了豪东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他虽然拥有这家房地产公司,但实际并未在当地进行大范围的房地产开发,“十来年困在这个案子上。”
谢凯堂告诉红星新闻,当年他出资购买的这约33亩土地分三部分,目前被其它公司开发的为22亩,另外约9亩、1.5亩相邻,其中1.5亩建设为丰球黔城小区正大门。三宗土地交易到的时间为2006年,“当时这一片全是荒地,我也只是在图纸上随意地选了三块,我交钱后,这些土地过户到我公司名下整整三年。”
据(2013)省黔高民提字第1号的民事判决书,这些土地原属贵州省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永丰总公司)。永丰总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2001年6月28日,其经批准成立全资子公司黔东南州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丰房开公司),永丰总公司拥有改制前永丰房开公司全部股份。
据省提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02年5月9日,永丰总公司将其在凯里市人民政府拓宽城市建设中,通过置换获得的358亩划拨土地中的183.65亩转让给永丰房开公司使用,为办理过户手续,永丰房开公司与州国土局签订了前述土地的出让合同。
2003年1月20日,永丰总公司向其主管部门州农业局请示,要求永丰房开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股份制改造正式运行,并于同年9月26日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该公司股东变更为49个,永丰总公司法人持有6%的股份,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家富。
判决书称,2006年12月21日,永丰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家富与凯里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意房开公司”)的蒋东、谢自玉签订《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实际约92.78亩土地分别过户到中意房开公司和豪东公司名下。
交易被指“恶意串通”
2009年10月28日,永丰总公司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等无效、相关土地退还给原告。三被告为永丰房开公司、中意房开公司、豪东公司。
原告永丰总公司诉称,永丰房开公司在改制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没有将永丰总公司转让获得的183.65亩土地纳入改制财产范围,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继续隐瞒183.65亩土地的资产,只对其余资产进行评估,后续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永丰房开公司则称其是一家民营公司,其行为并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原告还提到,相关土地交易背后可能存在行贿受贿、恶意串通等问题。原告称,《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中,约定潘家富出资的100万元是干股,同时,蒋东、谢自玉、中意房开公司另出资购买了黎平县海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丰达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县丽都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165万元的股份送给潘家富,期间涉嫌行贿受贿,土地转让价低于同地段,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各被告“恶意串通”。潘家富后被判刑8年,目前已经刑满出狱。
岑巩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所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永丰房开公司与中意房开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项目承包合同书》损害了原告永丰总公司的利益,故无效,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豪东公司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仍维持二审判决。豪东公司仍不服,2012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谢凯堂说,所谓的《联合投资开发永丰公司土地95.8亩协议书》实际并不存在,该协议书没有他本人签字,而33亩土地的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我的土地在二审后就划回去了。”他说,中意房开公司同样不服二审判决,但其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打官司,而他则据理力争,坚持要讨回自己的权益。他申诉称,其受让的33亩土地是合法的,应该受法律保护。
红星新闻注意到,就谢凯堂反映的问题,2012年中旬,时任贵州省委一重要领导曾作出批示,要求“专人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结果望报”。
法官被问责但执行无进展
2013年11月6日所作的省提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岑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永丰房开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通过与国土部门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其有权对外转让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至于“行贿受贿”部分,省提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存在行贿受贿行为,但受贿人系永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个人,而非合同主体永丰房开公司参与串通,故永丰房开公司没有恶意串通行为,永丰总公司诉永丰房开公司与中意房开公司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豪东公司根据贵州省高院的判决,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33亩土地。2014年1月,岑巩县人民法院向永丰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永丰总公司必须于7日内,恢复申请人豪东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于2014年5月14日向永丰总公司下达对相关土地的查封裁定。
豪东公司本以为,失去的土地终将复得。可没想到的是,永丰总公司不仅拒不执行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反而于2015年10月将法院查封土地与其他土地合并重新办证交易,并由其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之前我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吴某军回复我说没有执行标的。”谢凯堂说。今年7月20日,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就豪公司申请对省提1号民事判决书涉案土地的执行回转进行监督一案,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目前还没有进展。”
吴某军曾是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据今年7月16日该院所作的一份笔录显示,该院曾组成评查组对本案质量进行评查,同时该院被要求“自查倒查”。经组成合议庭会议,认为吴某军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出现问题”,办案有瑕疵,并对其进行了执纪问责。就本案为何无法执行问题,12月30日,吴某军以“案件保密”为由,未向红星新闻作出解释。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则回复红星新闻,此前并不了解1号判决及执行情况。该办公室负责人称,当事人如认为相关法官违法违纪,各举报渠道畅通,该院必将重视。11月24日,谢凯堂向该院提交了相关举报信,“目前也没有得到回复。”谢凯堂说。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