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电动车楼道内充电着了火 楼上邻居家被熏黑获赔500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2 15:11

王某在楼道内拉线给电动车充电却着了火,还殃及楼上住户李某家,家具、地板被熏黑。为此,李某将王某、物业、居委会均诉至法院索赔4000元。12月2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王某负全责赔偿李某500元,物业在150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7月8日14时许,王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密云区某小区一层楼道门口,并从其承租的房屋内拉明线为电动车充电,导致电动车着火。电动车着火后产生的黑烟由楼道向上蔓延,当时楼上业主李某的儿子一人在家,发现楼道浓烟后,急忙从家中逃离,逃离时未关房门,导致浓烟进入李某租住的涉案房屋,房屋内部分地面、墙壁、沙发及客厅内放置的家电均有散落的烟灰尘,故李某将王某、小区物业公司、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不按规定放置电动车且违规飞线充电,未能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其电动车着火,从而造成涉案房屋散落烟灰尘,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对王某在单元通道口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未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在物业安全防范方面没有尽责,存在管理疏漏,具有过错,但其行为并未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王某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李某民事权益受损,应由王某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在可以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对李某造成的损失亦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主体,故李某主张居委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全案情况,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情况,确定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李某的全部损失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李某损失500元,物业公司在150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密云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助理沈滨提示,近年来电动车楼内充电起火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电动车主缺乏安全防护意识,漠视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部分车主为了充电方便,采取私接电线、长时间充电、改装电瓶等方式,引起电路故障,造成火灾。在这类案件中,引起火灾的电动车主是直接侵权人。另外,物业服务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在物业安全防范方面尽职尽责,因在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疏漏,物业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预防电动车充电火灾,建议做到以下几点:合理控制电动车充电时间;勿在住宅内对电动车充电;勿飞线充电;勿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不要盲目改装电动自行车;经常进行自查自检。

通讯员 郑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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