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当前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此外,《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
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是在反馈意见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办法》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
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匹配度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具体来看:
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公司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化事先约定和信披要求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