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境外20年的贪官怎么审判?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一审开庭
瞭望智库 2021-12-17 14:00

涉嫌腐败官员潜逃境外一类案件如今有了对症之药。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嫌腐败的官员外逃,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诉讼责任,很难对其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

在追逃引渡和司法协助方面,程三昌贪污案被视为刑事案件中缺席审判的参考案例。

“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一审开庭

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

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

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程三昌贪污案成为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披露,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其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程三昌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

程三昌贪污案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介绍,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但是一些涉嫌腐败的官员已经潜逃境外,并卷走大量资产。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刑事审判通常必须是“对席”的——只有被告人到庭,才能进行审判。

因此,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嫌腐败的官员外逃,就很难追究其刑事诉讼责任,很难对其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外逃贪官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缺席审判制度的制度设计上,首先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审判条件,并将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没有委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若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如果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介绍,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类型和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查,起诉书中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同时保护被告人辩护权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兼顾。”陈永生说,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允许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判,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从而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陈永生认为,缺席审判制度同时规定了大量保护被告人的制度,尤其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这不但有利于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够被提交到法庭上,也能使法官兼听则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细则,《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王鹏认为,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针对缺席审判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保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有权获得辩护,也明确规定了程序告知、文书送达制度、委托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规定、判决书送达以及上诉制度,从审理程序上保障其合法权益。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良君表示,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只有被告人知道被指控了,才可能行使后续的辩护权、参与权和异议权。

而在民事审判领域,也存在类似的缺席审判制度,但因被告人不知道被提起诉讼而“被缺席审判”,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刑事诉讼涉及对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剥夺,需要更加谨慎,实体和程序都要公正”,尹良君说。

陈永生表示,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保护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的很多制度都是域外国家缺席审判制度或者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共同性要求,我国确立这些制度有利于缺席审判做出的判决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从而提高申请引渡的成功率。

对长期外逃且已经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如何落实,陈永生介绍,手段包括向外逃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国家提出引渡申请,请求将该贪官引渡回国,接受制裁。

对外逃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法院缺席审判做出的判决依法没收、追缴。对于其转移至境外的资产,我国可以向资产所在国申请司法协助,请求冻结、没收该资产。

“在建立该制度以前,我国有关部门追逃贪官涉嫌犯罪的法律文书向其他国家申请引渡时,有些国家不予认可。”陈永生强调,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前,按照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因而拒绝引渡,“建立该制度后,我国申请其他国家提供司法协助的成功率有望大幅提升。”

王鹏认为,若程三昌的行为经缺席审判查证属实,判决认定,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可以向有关商人进行追缴其经手转移的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部分,用于弥补受害企业和员工。

“此案是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将为同质案件提供参考案例。”王鹏认为,程三昌贪污案的判决将为对其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法律基础,对其他潜逃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惩治双重作用。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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