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又出现一起“癫痫患儿家属海外购买精神管制药品被指毒品犯罪”的案件。
患儿家属顾艳红(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亲属的孩子今年11岁,2015年被发现罹患药物难治性癫痫,“我们去看了医生,期间调整过很多种药物,都没有办法很好控制病情。大约两三年前开始,在医生的指导下开始服用氯巴占。”后因直邮购买氯巴占,顾艳红和她的亲属被警方带走调查,并被定性为“涉嫌走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直邮购买三盒氯巴占
被警方定性为“涉嫌走私毒品”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指出,氯巴占是一款治疗“药物难治性癫痫”的广谱抗癫痫发作药物,在超过100个国家被用作抗癫痫药物。但氯巴占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在国内未获批准上市销售,在国内尚无医疗机构合法引进氯巴占的情况下,患儿家属只能从国外购买正规上市的氯巴占。近期,随着海关对氯巴占药物查处力度的加大,多名代购者或不再从事代购、或被警方抓获,众多患儿面临断药风险。
在此情况下,顾艳红想到了直邮购买氯巴占的方法。她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不久前,其亲属患儿面临断药,委托她“想办法”,她在病友群里求助,有病友向她推荐了直邮渠道。随后,顾艳红通过网络下订单,购买了三盒氯巴占,收件地址填写的则是其亲属的地址。
顾艳红介绍,11月24日,订单显示“邮局派送”,但邮局工作人员来派送时,她和她的亲属被警方带走调查。
次日,她和她的亲属均被取保候审。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福建警方《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显示,警方正在侦办顾艳红等二人走私毒品一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顾艳红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认同警方将她和她的亲属定性为“涉嫌走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孩子不幸生病,治病救命,遵医嘱吃药,没有滥用药物。我个人觉得,这是无需被立案的正常治病救人的用药事件。”
顾艳红提供的患儿病历资料也显示,医疗机构的医生将氯巴占及其服用剂量,写入了病历之中。
12月8日,福建警方相关工作人员证实,当地警方确实在对该案进行侦办,但不便透露具体案情。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其他地区也曾发生同类案件,有多名代购者及病友因代购氯巴占被指毒品犯罪。
代购、直邮购买氯巴占
是否构成毒品犯罪引发争议
出于医疗目的,代购或者直邮购买氯巴占等精神管制类药物,是否构成毒品犯罪?这一议题,亦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阐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理解与适用》还根据使用对象作出区别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史洪举,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没有贩卖行为,只是购买自用的,不能认定‘情节严重’,不宜以毒品犯罪论处,更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