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野猪新闻”颇多。在南京,野猪肇事引发多起交通事故;在四川通江,为应对2万头野猪,官方出动了“野猪猎杀队”。
野猪泛滥一点也不意外。野猪的智商非常高,单打独斗、“团队运营”都是好手,吃得苦,霸得蛮,不挑食,“皮实耐操”,劳作起来不分昼夜,野外生存能力超强。历史上,野猪种群就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野生动物(《西游记》告诉我们,野猪地位“仅次于猴”)。近代以来,人类对自然吹起征服号角,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都受到空前挤压,即便如此,野猪仍然是能见度最高的大型野生动物种类之一。
1990年代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逐渐走向正轨。特别是2000年以降,各地野生动物种群普遍恢复,最近几年虎豹等大型猛兽频繁出现,与人类密切接触,即是明证。
算是“春山日暖猪先知”吧。以出色的生存能力,野猪当仁不让成为野生种群反弹的急先锋,数量和可见度都大幅提升。这是近几年野猪新闻迅速增加的大背景。
人与兽,自来距离产生美。一旦分寸变化,难免矛盾丛生。但我仍然不太喜欢“野猪为害”“野猪泛滥”这样的标题。猪不是人,无需看人类眼色也要多生快生,何谈“泛滥”?猪更不在乎户籍羁绊,安处即吾乡乃是天赋,又何谈“侵害”?
然而有了问题,总归要解决。这问题,不是什么新矛盾,更不是中国特有的矛盾。严格来说,相对于传统文化,“野生动物保护”本是引入观念,如何科学可持续地治理好不听话不讲规矩的野猪种群,也是“引入”后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在西方的实践历史久远,总结的办法自然更多。无需专业知识,只要正常头脑也能想到,遇到猪与人争生存空间这样的问题,既然不可能不以人为本,那么法子无非几个:防、治、赔。
对野生动物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路子,业已走了很多年,算比较成熟了,不多谈。眼前引起大家关注的“野猪猎杀队”,实际上属于“防”“治”的方向。
“防”与“治”,目标很明确,“猪口”越可控,猪的破坏力量越弱,人类越好。这一点,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遵循的都是这个原则。看新闻,野猪“泛滥”,美国更早,情况更严重。欧洲的意大利、德国,也差不多。“野猪猎杀队”大体上也是从欧美引入的创新之一。
不过从目前看,四川等地的“野猪猎杀队”吸引了足够的舆论关注度,绩效却实在不怎样。甚至在脑补猎杀战绩与投入的落差后,不免让人觉得,这像是一次不太成功的围剿野猪的“洋相”,重金招募组建的“洋枪队”,战绩有些尴尬。
要是算算经济账,某猎杀队引进60多只精良猎犬,其中一只与野猪搏斗不幸阵亡的进口猎犬,价值6万元。以此推算,仅仅是猎犬的投入,一个猎杀队至少要几百万元(而一次猎杀两头野猪的行动,就造成8条猎犬伤亡),更别说其他器材与人力投入。与此同时,通江县预计今年野生动物相关赔付案件总金额不过10万元上下。
其实也很难在技术上过于苛责“野猪猎杀队”。从美国等地的情况来看,单靠“猎杀队”来控制野猪数量,实在不靠谱。美国甚至各种社会力量都用上了,野猪数量不仍然大摇大摆冲到好几百万头了么?
哪怕是四海通行的办法,如果不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仍不免有抵牾。确切地说,由于中国社会在诸多领域有自己的特点,直接引入移植国外的办法,效果未必佳。比如“野猪猎杀队”,仅就组织“猎杀队”这一条,就需要很多配套的法规环境,以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包括尽量避免弊端的制度设计。
更主要的是,限于我国当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基本是以各地政府为主体来实施,能力上难免左支右绌,效果上也难免“左右为难”。设想如果“猎杀队”势如破竹,野猪血流成河,公众情绪也不一定都是叫好。至于投入与效果的考评,就更容易被挑错挑理了。
从其他国家的野生动物治理实践看,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发挥各层面包括市场的机制优势。
中国目前仍然处于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逐步构成刚性制度框架、野生动物保护“来真的”深入人心之关键时刻,如果现行政策措施仓促回撤,囿于实际执法中仍然有未能迅速改善的短板,可能使目前已经取得的保护成就被打折——至少存在这样的担心,是完全合理的。
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阔步前进的大背景下,类似野猪这类野生动物在局部与人类利益冲突的案例可能会越来越多。在既有法规内,如何对特定动物提供治理创新的空间,司法部门可以择机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寻求合理变通,而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省(区市)的相关部门,在此期间可以通过深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摸索创新等方式,寻找有各地特点的治理路径。
由此而论,当前各地的不同探索,包括“野猪猎杀队”,尽管显得有些笨拙甚至有一些喜剧效果,还是希望公众能多给一些时间,有足够耐心。当然,前提是各地要先保证一些最底线的做法,完善针对野生动物损害破坏的保险赔偿机制。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