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曹某一行5人从越南过关返回中国境内时,因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在越南居住的酒店曾存在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等关键信息,回国后在集中隔离期内又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房间与朋友接触等行为,先后造成488人被隔离。11月17日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该案件,判处曹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案,该案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崇左市首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该案件由法院院长黎杰担任审判长,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农伟出庭支持公诉。
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一行5人从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口岸出境至越南,在越南安沛省如月2号宾馆隔离期满后,曹某5人先后到越南安沛省、永福省、莱州省等地考察,期间曹某自感身体不适,有发烧、感冒症状,便委托陪同考察的越南工作人员购买感冒药,自行服用后体温恢复正常,其后也得知其入住隔离酒店有数名印度籍人员及酒店服务员确诊为新冠肺炎。
4月28日,曹某通过友谊关口岸从越南返回中国境内,在入境口岸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在入境越南后隔离期间所入住酒店存在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也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以及在越南前往过多个省市(包括被定为疫情严重的省市)等事实,且在酒店集中隔离观察时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隔离房间与朋友接触。因曹某不如实填报的行为,已先后造成同日同车转运乘客、司机及隔离酒店其他入住人员459人被集中及延期进行隔离医学观察,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酒店住宿费用)人民币645 862元;另造成友谊关海关口岸现场工作人员共计29人被要求居家隔离14天,严重影响海关对口岸的监管工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明知其系染疫嫌疑人,但出入境时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曹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也曾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法院提醒,当前,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工作形势仍十分严峻,凭祥市人民法院作为边境法院,将继续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涉边境、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责任之弦,用司法力量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如果因个人隐瞒最终导致他人感染,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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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吕良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