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入院治疗6天后不幸身亡,家属为此状告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报此前报道的这一医院损害责任纠纷,终于有结果了!历经两年多时间的维权,患者家属终于讨回公道!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被判承担50%的责任,支付赔偿77万元给患者家属。
经患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未明确详实告知”、“未行针对性治疗”、“使用抗凝治疗存在不当”三大过错,这些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40%-60%。11月10日下午,患者家属收到了77万多元的赔偿金。
事件回放:入院治疗6天,男子不幸死亡
老邹出生于1959年,漳州华安人,是厦门某单位保安。他虽年近花甲,但平时注重养生,形象年轻,周围人都喜欢称他为“小邹”。家人万万没想到,老邹去厦大附属中山医院做个检查,一进医院就再也没出来,几天后竟成永别。
“如果那天爸爸不去中山医院,会不会这么快就没了?”悲剧发生之后,老邹家人悲痛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老邹因“活动后气喘10余天”,就诊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血管内科,被诊断为“1.气喘原因待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心律失常持续性心房颤动”。当天,老邹办理入院手续,医方于2019年4月2日对其施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同年4月3日,老邹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言语含糊;医方予以脑动脉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机械取栓治疗)。术后,查心动彩超示左室可疑血栓形成,医方请心内科会诊后,予以低分子肝素抗凝处理。
4月4日,老邹出现呕吐、烦躁;医方复查发现其大量脑出血,转神经外科急诊行清除血肿+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复查显示脑梗加重,转重症医学科处理,随后病情持续加重。
4月6日,因抢救无效,老邹被宣布临床死亡。经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为: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脑出血,脑疝形成。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小脑扁桃体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焦点争议:医院有没有错?应当如何赔偿?
老邹死后,其妻子邹大妈和三个子女将中山医院告上法庭。
家属起诉称,医方在未取得患者家属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采取尚在实验阶段的机械取栓手术。而且该手术进展并不顺利,在反复进行错误尝试3次仍未通右侧大脑中动脉后,才开始行双支架取栓操作,并临时要求患者家属缴费,致使手术时间从16时20分延续到20时左右才结束。在取栓手术后短短一天左右时间,患者病状即加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还说,患者入院治疗前,除“气喘”症状外其他各项身体检查均显示正常,但入院治疗仅6天就导致死亡。因此,家属起诉要求被告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向各原告赔偿因老邹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260859.57元(按总损失的80%计算)。
对此,被告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答辩称,其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关于过错参与度40%-60%的结论,对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鉴定意见明确该院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规范,过错仅在于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故赔偿比例应以总损失的40%为宜。
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三大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经患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对老邹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的过错参与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三大过错。
第一,在患者就诊心内科、转诊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后,均未就病情及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向患方进行明确详实告知;
第二,在对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后,未能完善心动超声检查,未行针对性治疗,导致未能及时阻遏继发脑梗死的发生;
第三,在对患者行脑动脉造影+血管内介入治疗(机械取栓治疗)后,使用抗凝治疗存在不当,不排除因此诱发脑出血风险,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40%-60%。
针对鉴定意见书,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提出了异议。随后,针对医方的异议,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明分析,分析指出,针对该治疗方案中具有试验性质的治疗方案,医方必须要让患方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和替代治疗方案的获益和风险情况,不能采取只告知部分内容的方式,影响患方的判断和选择,否则只能视为医方未尽到应尽的知情告知义务。
此外,医方在患者术后经会诊采纳心内科、心外科意见,使用低分子肝素进行抗凝治疗。虽然从心内科、心外科的会诊角度看,抗凝治疗建议有其价值,但作为神经内科角度还应全面进行风险评估;如不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风险是再发继发脑梗死致原病情加重,而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风险则是导致继发脑出血,加上原有脑梗死病情,会让医疗处理难度达致几乎束手无策的程度。对于如此巨大的风险,医方未向患方进行明确详实地告知,最终病情也向着最大风险结果实际发展,说明医方对风险评估存在考虑不周。
综上,针对患者原并不严重的病情,却出现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足以证实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所以维持原鉴定意见结论。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50%,赔偿77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涉医疗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当时对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医患双方对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结合相关病案资料可以看出,上述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书面答复意见充分考量了案涉诊疗行为和医患双方沟通的各种因素,在慎重斟酌之下指出医院在对老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足、术前检查应对风险准备不足、抗凝治疗方案风险评估不周等问题。鉴定意见对前述问题的认定有理有据,鉴定人对医患双方异议的回应针对性强,具有充分的专业说服力。
因此,法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酌定医院对老邹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认定的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医院应赔偿原告客观损失72万多元。此外,法院酌定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据此,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一共应赔偿原告773820.23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