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行长非法提供13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 判三缓三还要禁业五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1-04 15:20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宁波银保监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书。文件披露,时任建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的沈某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宁波银监局于2015年2月2日核准沈某的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今年9月2日,宁波银保监局曾发布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沈某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该局禁止其从业五年。

在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书上,宁波银保监局表示,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只能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为何沈某无法收到9月份的这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呢?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或许能解释部分原因。原来,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去年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书披露,2017年3月17日,沈某应周某(已判刑)要求,将从鲁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东城名苑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随后,沈某竟然对自己支行的客户信息打起主意。同年4月20日,时任建行余姚支行行长的沈某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达50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达500条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沈某是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也应从重处罚。而“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何沈某最终只判了缓刑?法院认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可其宣告缓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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