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认为对方擅自使用“和天下”商标以及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和天下”卷烟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中烟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据长沙中院消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和天下”卷烟是原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中烟公司自2005年起,陆续对“和天下”烟标美术作品申请了版权登记,注册了“和天下”系列商标,并获得“和天下”卷烟条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在长期经营和维护下,“和天下”品牌连年保持全国高价位卷烟产销量领先,知名度持续提升,“和天下”商标及其独特的商品包装、装潢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2018年11月,中烟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询问,是否生产销售了“和天下”白酒?经调查发现,被告贵州御贵和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乾广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正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往各地的“御贵和天下”白酒商品擅自使用“和天下”商标以及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和天下”卷烟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展销会中刻意将外包装极其近似的“和天下”卷烟条盒与被控侵权白酒包装盒相邻放置用于宣传,且不标注任何来源区别信息以加剧混淆后果。
中烟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
长沙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法治日报》、《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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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尹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