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再现新冠疫情确诊病例。根据最新通报消息,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社区被调整为高风险地区。
今天(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6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两名居住在宏福苑小区的确诊病例因违反防疫规定已经被立案侦查。
相似案例怎么判?
今天(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6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昌平区宏福苑小区。
潘绪宏透露,2021年10月16日,前述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发布会上,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介绍称,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的8人已有5人确诊。
政知道(微信ID:upoilitics)注意到,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因违反防疫规定被立案侦查甚至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新冠疫情暴发初期,根据《深圳侨报》报道,被告人付某某、杜某某夫妻两人于2020年1月24日从湖北天门返回深圳龙岗住所。回到龙岗后,两人均未主动向社区汇报自己同家人曾回过湖北疫区的情况。社区网格员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时,付某某还谎称全家在疫情期间未离开深圳,也没有湖北回深人员接触史。回深后,付某某、杜某某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居家隔离。
2020年2月10日,付某某出现咳嗽,与杜某某一起到医院就诊后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2020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对付某某、杜某某立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不久后,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上述二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如何规定?
政知道查阅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具体情形中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造成病毒传播的,都要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意见指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中包括,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卫生防疫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还有谁被立案侦查?
政知道还注意到,“平安北京”微信公号今天(10月24日)发文披露,除去陈某林、刘某敏被刑事立案侦查外,近期还有两例涉疫情被立案案例。
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2021年10月22日,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平安北京”发文指出,根据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的相关要求,有一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及14天内有该县旅居史的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有一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地级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县、市、区)其他县人员,非必要不进(返)京;确需进京的,须持“北京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京后进行14天健康监测。对其他口岸入境进京人员,须在入境口岸所在地隔离观察满21天。希望大家自觉遵守防疫规定,途经检查站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主动配合民警和防疫工作人员查验。
此外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福义介绍,北京市已升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
一是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二是全面加强购买“四类”药品信息登记、上报、回访的闭环管理。三是进一步梳理“四类”药品清单,全面指导药店销售工作。
资料 | 平安北京 北京青年报 深圳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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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岩
编辑/马晓晴
校对/项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