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发一删”之间,暴露的是专业性的不足,损害的是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值得深思和警惕。
福建莆田秀屿区平海镇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55岁男子欧某中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13日,平海镇政府发布悬赏通告称,群众发现对破案有重大帮助线索的,将一次性予以奖励2万元;如发现有不明尸体,经查证是欧某中的尸体,将一次性予以奖励5万元。
一个地方发生了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越早抓捕归案越好,而通过悬赏通告这种方式,借用民间之力,不失为一条捷径。然而,该通告在网络引发争议,有网友评论称,“活的2万,死的5万,这不是怂恿一些不好的行为嘛。”对此,平海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网友切莫误解,通告绝不存在鼓励或者怂恿不好行为的意思,将会把相关情况汇报给领导。目前,上述悬赏通告删除。
这“一发一删”之间,暴露的是专业性的不足,损害的是当地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值得深思和警惕。虽然,我们可以善意地去体谅,平海镇政府不太可能通过悬赏通告的金额差异,去公然怂恿民众的“不好行为”,但哪怕纯粹是个技术性错误,也应该认真反思修正后续的此类工作。
常识告诉我们,悬赏金额,当然是要从发现者提供线索的重要性,以及自身所处环境的危险性的角度去考量。就这起案例来看,如果是发现活着的欧某中,显然要比发现已经死亡的欧某中更具潜在的危险性。而无论是站在司法机关的办案立场去看,还是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去讲,把活着的欧某中抓捕归案,通过完整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将其定罪,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好的结果。
类似的悬赏通告有很多。从惯例来看,对协助抓获的奖励,一般也是要高于发现尸体的。比如,2018年12月,湖南新化县维山乡彭家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当地警方悬赏通告,协助抓获奖两万,找到尸体奖五千。2020年8月,辽宁鞍山岫岩县洋河镇马家堡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鞍山警方悬赏通告,协助寻找嫌疑人奖30万,发现其尸体奖励20万。
除了在悬赏金额设置上违背常识,容易造成误解,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也有些令人不解:发布悬赏通告的主体是镇政府。
缉拿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本是公安机关的事,当地其他政府部门则是配合与协助。而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悬赏通告发布的主体也应该是当地的公安机关,而非地方政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悬赏通告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轰动全国的“二王”案。值得一提的是,在通缉辽宁王宗伟、王宗坊两名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也是当时的公安机关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则悬赏通告。
不过,在具体悬赏金额标准方面,直到2018年,《法制日报》还曾报道称,“据了解,在悬赏金额方面,公、检、法机关均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根据案情大小和社会影响综合分析确定,奖励办法根据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悬赏金来源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用“谁悬赏、谁出钱”原则,从见义勇为基金或办案经费中抽调。
那么,在一起刑事缉凶中,来自镇政府的悬赏公告,又将以什么样的名义、从何种经费里抽出?符不符合行政伦理?这显然又是一个潜在的问题。
综合来看,这起“悬赏争议”本身暴露出的漏洞,已经不少,急需当地澄清和填补。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