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以“网络刷单”方式诈骗他人财物销赃1271万 两被告人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0-12 12:36

自从网络购物兴起后,“刷单兼职”的广告也铺天盖地。这些所谓的“兼职”,打着“足不出户、日入斗金”“点点鼠标、轻松赚钱”的旗号,大部分都是不法分子在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据浙江永嘉法院消息,日前,法院宣判了一起该类案件。法院以诈骗罪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刑。

2018年9月份开始,吴某、陈某商谋后伙同他人以“网络刷单”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由上家(另案处理)联系吴某,告知其需要的订单金额后,吴某便将要求转告陈某。由陈某到联想商城、大疆官网等网站下单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无人机等商品,在订单中注明收货地点、虚构的收货人,并将生成的订单支付链接或付款二维码发给吴某。

吴某收到支付链接或者付款二维码后,转发给上家,由上家在QQ群发布“刷单兼职”广告吸引不特定被害人。

吴某陈述,在QQ群内,上家虚构付款后会退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支付链接或者付款二维码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信以为真支付货款后,便不再退款。商家根据订单将商品发货寄送给订单标注的收货地点和收货人,陈某分别指使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收货地点收取商品并销赃,将赃款转账至陈某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并给予每件150-200元作为好处费。陈某收到诈骗所得财物后,将其中的五成转给吴某提供的上家账户,剩余由陈某与吴某按四六分成。

随着辛某、黄某等52名被害人报案,2020年6月,陈某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吴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至2020年6月份,吴某、陈某获得销赃所得财物共计1271万余元,其中从被害人辛某、黄某等52名被害人处骗得财物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陈某、王某家属等向公安机关交纳部分退赃款。

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永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271.392万元,返还相应被害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吴某发布“刷单”虚假兼职信息,以回报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要求被害人支付指定笔记本电脑、无人机等大额商铺链接,将购得的商品据为己有并非法获利。

法官提醒,网络“刷单”不仅影响市场秩序,更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切勿轻信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刷单信息,被高额的报酬迷惑而轻易点击陌生链接并支付订单。如若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的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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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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