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的一天,上海青浦市民吴先生从家驾驶私家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小吴,小吴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人间悲剧发生三个月后,吴先生和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8万余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总计赔偿吴先生夫妇111万元。这一结果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表示难以接受,有人大喊“看不懂”:为什么轧死自己孩子的家长还可以获得巨额赔偿?他难道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10岁以下儿童的人身意外险最多只能赔20万元,为什么这个案子法院判赔的死亡赔偿金高达百万?此案如此判决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引发道德风险?对这些问题,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结合法院判决采访了多位专业人士。
作为受害孩子父母 法院认可肇事者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案死者是两原告的儿子,原告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其作为侵权人应属于被告地位,作为原告主张相应赔偿不符合侵权法的规定。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二审判决称,本案两原告是受害人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暨原告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中,吴先生的妻子已明确要求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加害人吴先生的责任,所以吴先生也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桂林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之所以让网友“炸锅”,主要在于事故责任人和受害人家属的身份重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是正当要求,也是保险的意义所在。只不过一般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很少会是一家人。如果大家把这111万元单纯看成是对受害者父母的理赔,就更容易理解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 孩子母亲同意免除父亲的赔偿责任
当然,法院并非没有考虑吴先生在这一事故中的责任。
判决指出,本案中,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但受害人年仅两周岁,其父母疏于监护亦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或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予以准许。因此法院认为吴先生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
许桂林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家属如果对保险公司理赔额度不满,也有权同时向肇事者索赔。这也是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吴先生不应是原告而该是被告的原因。但是,从判决看,吴先生的妻子同意免除他的责任,所以这一事故只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肇事父亲涉嫌刑责 起诉保险公司是民事纠纷
“轧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还能收到巨额赔偿,还有天理吗?”看到法院判决,很多网友愤愤不平。许桂林律师对此指出,吴先生夫妇起诉保险公司属于民事诉讼,不论结果与否都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而吴先生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决中并没有涉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由于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由此难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类似的案件往往选择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只判缓刑,可能是考虑到孩子的死亡已经让他们感情上遭受重创,不忍再加刑于他们。
媒体曾报道过相似案例。2018年3月31日上午8点多,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门口倒车,他没有注意到,1岁多的儿子已经走到了轿车后方。当小舒下车查看之后,儿子小小的身躯已经无法动弹,送到医院时已经来不及了。经过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小舒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妻子对小舒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受害人之母亦对被告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被告犯罪情节较轻。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小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撞了自己家人 保险公司也要赔
不少网友认为,这起事故的受害人是肇事者的家人,保险应该是不赔的。但多名保险业人士指出,老版的保险免责条款的确规定, 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不在赔偿范围内。但是去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删除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这意味着,司机就算撞到了自己家人,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
为什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11万元?
本案最后为啥判保险公司赔偿111万元?这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此案判决称,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42元,因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为138884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这个数。此款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计算发现,1388840元的80%为1111072元,比111万只多了1072元钱。
此案会不会引导不法分子故意作案骗保?
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未满十周岁死亡的,所有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不能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而此案的赔偿金额高达111万。不少网友担心,会引导部分丧失人性的人“杀子骗保”。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本伟律师认为,这种想法有点过度焦虑。首先,只要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存在就存在骗保的可能,不会因为这个案件而有所改变。其次,立法之初就已经对骗保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为了获得保险赔偿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将丧失获赔资格。再次,在无法确定存在骗保行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可以骗保为由拒绝赔付一切事故,最终受害的是所有投保人。最后,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未限制受益人身份,因此当司机与受害人父或母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保险合同设立的本意就是对意外风险的补偿。不能因为司机为受害人的父母,而否定受害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的事实(如能否定,则可构成刑事犯罪)。
参与本案一审的法官助理侯瑞娜在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撰文称,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建议堵上法律“漏洞” 不能让肇事者因肇事获益
不论法理如何,这一案件的判决客观上形成了肇事者因肇事获益的局面。这不仅引发网友的不平,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深思。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这违反了法谚“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原则,并会引发骗保的道德风险。丁金坤指出,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忽视了肇事者和受害者家属双重身份的特殊情况,没有规定此时的肇事者丧失受益权。保险给不幸的家庭补偿并不为过,但法院或可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仅判赔给孩子的母亲。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泂对媒体表示,本案中交强险的赔付并无不当,但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该父亲的赔付责任,父亲一方不适宜作为逝者的近亲属而具有原告地位,否则将会出现等同于自己告自己的诡异局面。莫泂认为应由母亲一方作为逝者的近亲属立于原告地位而起诉,赔偿金额也应当减半。
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未满十周岁死亡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额总额不能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18周岁的保额限额为50万元。有保险界人士认为,银保监会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范“杀子骗保”的道德风险。而从此案判决来看,第三者责任险的死亡赔偿金已大大高于这一限额,变相突破了儿童身故险上限的保护条款。这可能会被丧尽天良的人钻“空子”,也事实上形成了法规之间的冲突,应进行修改予以统一。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