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起诉诽谤者一审胜诉,被告需连续7日在微博置顶道歉声明
凤凰网娱乐
2021-10-09 07:11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杨紫与吴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491民初2904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杨紫诉称,被告吴某某2020年1月18日至2月10日期间,在微博上发布多条与原告直接有关的侮辱、诽谤言论,其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的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院查明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吴某某在微博中多次发“丑紫”等言论,并使用“海后”等贬损性词汇描述原告,涉案内容以贬损、嘲讽为主,不属于应予容忍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足以造成杨紫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博账号连续七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原告杨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等。
来源/凤凰网娱乐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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