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福州一家汽车4S店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捆绑销售行为,被立案调查。
“被自愿”接受专项服务,合法吗?
据悉,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汽车4S店检查中,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购方为方便需要,自愿向供方购买专项服务如下”,罗列了“代办汽车消费贷款服务”“代办汽车牌照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等“专项服务”项目。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服务”中又标明“购方自愿通过具有保险兼业代理的供方处办理车险服务”。
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询问部分消费者,证实部分消费者并非自愿向当事人购买专项服务。汽车4S店提出,其上述格式条款中金额为填写项目,购车过程中可协商填写为0,即为不选择在该汽车4S店购买相关专项服务项目,并提供了数份合同作为佐证,申辩其并未向消费者捆绑销售相关专项服务项目。
但是,执法人员认为该汽车4S店辩解不成立。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消费者应根据自身意愿对专项服务享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民事权利,消费者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无证据表明汽车4S店对每个消费者尽到说明义务,消费者也未在合同内留下其行使相关选择、决定权的痕迹,故汽车4S店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约,只要存在填入项目金额的情形,即可认定为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不接受该专项服务的权利。
“被自愿”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该《销售合同》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自愿接受汽车4S店相关专项服务项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在格式条款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比较典型的捆绑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最后,该汽车4S店主动更新了《销售合同》“专项服务”一栏的格式条款,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