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冯某在学校附近被一只烈性犬咬伤,家长将狗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余元。
9月28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男童家长表示,咬伤孩子的是一只杜宾犬,为北京市禁养的烈性犬。
据冯某家长介绍,今年5月,10岁男童冯某中午上学时,在学校东门附近的人行步道上,被一条黑色杜宾犬咬伤腹部。冯某被咬伤后,呼叫送他上学的父亲,父亲拦住张某并报警。报警后,张某受到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
冯某家长称,咬人的杜宾犬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将近两岁,高82厘米,长75厘米,重60多斤,冯某因受到惊吓,夜间无法正常入睡,经常惊醒大哭,整日精神恍惚,致使学习成绩明显下滑,由原来的95分以上降到了现在的80多分。此外,尽管冯某打了狂犬疫苗,但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使原告家庭整日处于担惊受怕之中。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冯某诉至丰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物品损失费(校服被咬破)、补习班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800元。
而狗主人张某辩称,自己并不了解法律禁止饲养此类犬只,家中杜宾犬已经上了户口,而且有免疫证明。
她说,事发时,自己正拿着手机回微信,手没有紧握狗绳,而当时狗比较兴奋,虽然没有脱绳,但向前冲了一下,才咬伤了男童的腹部。张某称,她愿意为杜宾犬伤害孩子的事情进行赔偿,但对于护理费方面,她认为,冯某父亲本就无业在家,对于照顾孩子来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因而不愿意承担护理费;另外,对补习班费用、精神损失费用张某表示存疑。
虽然冯某家长表示愿意撤回“赔偿后续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将医疗费用的请求金额由2000元变更为1600元,但对张某表示“最高可赔偿4000元”的调解主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实习生 褚一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