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学生买卖银行账户获刑:涉及网络诈骗案 有受害者自杀身亡
封面新闻 2021-09-17 07:20

大屏幕上,蒲某某和殷某某辩解,自己当初并不知道“租借”银行卡给别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庭内,旁听的大学生们对着两人忍不住叹息,在场也有不少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反诈知识宣传。

9月15日,在成都高新法院第二法庭,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开庭审理,案件两名被告人为成都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

在这起案件的受害者中,有遭遇了诈骗受不住压力而自杀的人,也有像两名被告一样,自认“无辜”但协助了他人牟利的人,涉案资金达上百万元。

当天,记者在庭审现场得知,蒲某某和殷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租借银行卡也犯法

成都两名在校大学生获刑

蒲某某说,今年4月份,他接到学校保卫处的通知,让其去一趟,有派出所的人要找他。

一听这消息,他知道,自己的秘密可能“藏不住了”。

和他一样,殷某某也是被同时告知,两人后来都被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他们交代,在4月20日,他们相邀一起前往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办理过程中均签署《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二人明确被告知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021年4月21日上午,他们又前往成都市郫都区某茶楼,将新办理的4张银行卡及二人各自的手机交由他人转账使用。因当日一张建设银行卡并未使用成功,第二天蒲某某又去重复了上述流程。

让人奇怪的是,他们并未实际获得对方支付的“兼职费”,而是分别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出售”和“租借”的方式给了别人,双方约定,报酬为350元/天,算是校外兼职的费用。

而在这之前,他们也接受过学校的反诈知识宣传以及签署相关承诺告知书,但两人非但没有明确卡的流向,反而卷入了更深的漩涡之中。

不久后,一则消息传来,他们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被冻结,原因是涉及一起网络诈骗案,两张卡的银行流水高达60余万元,被冻结时,卡里也仍然还有两万余元资金未流出。

直到民警找到两人时,两人才知晓具体情节:他们俩提供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的钱款中转站,已经查实,在全国各地有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有一名女孩还因为精神压力过大高坠身亡。

庭审细节:

被告辩称并不知道是诈骗只说用来“发工资”

在庭审现场,蒲某某辩称,最开始他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在推广租赁、出售银行卡的广告,随后他加了对方好友,这个过程中,他还拉上了好友殷某某。

两人介绍,他们与骗子一开始接触时,对方告知,两张银行卡是用来给公司员工“发工资”的,不会对他们个人信用等产生影响,还能有350元一天的报酬。

在半信半疑的情况下,两人到银行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号码、网银信息等,并签署了关于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

同时,据该校一名老师介绍,实际上学校一直都有对学生开展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不仅是防诈骗的知识宣传,还有反诈骗、大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告知书等等。”

从两名被告以及辩护人口中,记者得知,在案发后,蒲某某和殷某某都有到过学校保卫处陈述了如何办卡、借卡以及和骗子接触的细节,他们希望,法院能够酌情将此视为自首情节,从轻处理。

而据记者了解到,殷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当日交易流水为54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被害人金某蓉、张某林等人转入资金14万余元;蒲某某的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为61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被害人金某、党某、张某、胡某转入资金83 771.24元。

法院判决: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当天庭审持续了近半小时时间,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蒲某某和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两部手机和银行卡。法官提醒,对于在校学生而言,那些不需要工作投入努力就会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兼职,很有可能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因此要重视风险提示。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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