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自有资金间不得相互融资
澎湃新闻 2021-09-08 20:07

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将迎新规。

9月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与此同时,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治理架构上,《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除了应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还应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此外,《办法》还要求,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比如,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对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

《办法》还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9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理财业务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转型,结构不断优化,净值化转型力度加大,风险持续收敛。截至7月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已超过80%;同业理财较峰值缩减96%;保本理财、不合规短期产品规模均较资管新规发布时下降超过98%。目前,已有29家理财公司(含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1家获批开业。新设理财公司坚持公开、透明、净值化的转型定位,更加注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稳健推进业务发展,正在逐步成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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