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近半年月均三人涉案,高空抛物后果严重别再无所谓!
新民晚报 2021-09-04 12:00

9月3日,松江区检察院在“打击高空抛物犯罪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至今,仅半年时间,该院已办理高空抛物案件14件18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8件10人,审查起诉案件6件8人,已提起公诉3件3人,已获法院判决2件2人。松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爱民指出,平均每月有三人涉案,说明市民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认识还不足,误以为随手扔个东西没关系,其实不然。有数据表明,一只30克重的鸡蛋看上去很小,然而,从4楼抛下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能会致死!

分析近半年来办理的高空抛物案件,检察官发现,这些案件几乎都发生在居民区,行为人的动机主要是贪图方便,例如,有的装修施工人员野蛮施工,将屋内拆除的门板、凳子、床架、木框等废弃物从6楼阳台直接扔到一楼。还有的则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如有的鸟主在酒后被笼中鸟啄了一口,便将鸟连同重达2公斤的不锈钢鸟笼一起从10楼窗口扔出,不仅摔死了鸟,也把自己送进了高墙。

梳理这些案件,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检察官指出,尽管司法机关和媒体都对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进行了大量宣传,仍有一些市民不了解或不以为然,觉得自己随手扔个东西下去没什么大不了,不一定会造成人伤物损,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其实并不然,在这几起已经定罪宣判的案件中,并非都造成了人伤物损,但高空抛物行为人依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检察官对此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其定性需综合考量抛物动机、场所、抛掷物特征和后果等因素,如果,抛物人明知故犯,从高空扔下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的物体,那么,即使恰好没有砸中人或物品,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例如,5月14日,松江市民陈某在清理鸟笼时被鸟啄痛了手,为泄愤,将不锈钢材质的鸟笼连同鸟一起,从10楼窗口扔到了楼下的小区道路上。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鸟笼坠落后未造成人伤物损,但其坠落地点靠近小区出入口,常有行人及附近玩耍的孩子经过,附近还有篮球场、儿童游乐场等人员聚集区,因此认定这一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高空抛物罪。经该院提起公诉后,松江区法院一审以犯高空抛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外,检察机关提醒物业和建筑物管理者应加强防范高空抛物,例如应定期巡查高层建筑,加大摄像头安装数量,合理布局摄像头点位,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全角度、全时态监控,更好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广大市民也勿心存侥幸,莫因一时冲动害人害己。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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