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 | 北京银保监局:建立保险代理人“灰名单”制度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9-02 17:13

今日(9月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将借鉴银行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

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将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所谓“灰名单”,即扩大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据了解,此次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在原警示信息管理工作基础上的升级,为保持数据的完整性与工作的延续性,有效防范问题人员“带病流动”风险,归集信息将追溯录入近两年的处罚信息。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自从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人身险行业,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保险销售人员发挥了巨大作用。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这么大的销售队伍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如何提升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如何净化保险从业队伍、将不具备保险从业品质的销售人员从行业剔除出去,北京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

早在2012年8月,原北京保监局就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上线运行信息系统(也就是行业俗称的“黑名单”制度)。

2015年,行业协会正式印发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并运行至今,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中,部分保险机构将警示信息与人员招录管理相结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自律约束性不强和信息标准问题,警示信息使用中也存在机构录入积极性低和使用率不高等问题。

从《办法》来看,此次建立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一是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三是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如何理解从“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原有《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各保险机构慎重录用或者不得录用进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录入标准高,影响大,造成使用受限。《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处罚信息不对外泄露。

二是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

三是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哪些行为属于处罚信息范围??为什么要追溯补录近两年的处罚信息? 

答:根据《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处罚信息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惩戒措施共五类。

《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处罚信息与销售人员从业规范的关联程度,结合北京地区保险市场特点与实际,对上述五类信息的范围加以界定。例如,《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机构规定,被金融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再如,内部处分是指因违反保险机构内部日常管理、销售品质、服务规范等管理制度,受到保险机构处分的情形。

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在原警示信息管理工作基础上的升级,为了保持数据的完整性与工作的延续性,让系统数据更加丰富且得到最大化利用,督促保险机构从人员招募的首个环节开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效防范问题人员“带病流动”风险,因此追溯录入近两年处罚信息。

问:原《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如何?在新《办法》和《细则》的执行过程中,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 

答:2012年,协会印发《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警示信息系统同步上线运行。2015年,协会对暂行办法和配套系统进行完善,印发《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办法》。警示信息工作开展近十年来,在制度和系统建设、规范销售人员执业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发展,原警示信息内容的适用范围亟待完善,如原警示信息范围仅包括销售人员受监管处罚、销售误导、不配合投诉处理的三类情形,不能完全满足销售人员管理需要。此次《办法》和《细则》的发布实施,将指导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的品质管理,相应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应用场景将得以拓宽。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覆盖北京地区约22.7万的保险销售人员,涉及范围广泛。协会从三个方面推动保险机构落实文件要求,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一是建立标准,根据《办法》内容,制定《细则》,明确五类处罚信息的释义及使用范围;二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对原警示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调整,新增处罚信息类型、批量上传等功能,优化系统查询、录入、数据统计等应用模块;三是指导保险机构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协会将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监测与分析,并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督促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提升保险行业销售人员综合素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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