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强调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会议指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完善统计监督作出制度安排,查处了一大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统计监督取得明显成效。要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提升监督效能。
自前两轮完成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个国务院部门的统计督察后,第三轮统计督察启动在即。国家统计局年内将对省级地区党委、政府实现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
作为坚持政治监督定位、开展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统计督察被视为“有效治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苦口良方’”。统计督察有何发现?暴露出的数据失真问题是何原因?如何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提升监督效能?记者采访了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
统计督察坚持“点”“面”结合,不断拓宽发现问题渠道,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探索有效治理之策
在华东某市辖区“科技经信局QQ群”里,区内各企业收到的关于统计数据的“指令”令人震惊——
企业在报送财务报表时,主营业务收入指标要超过2000万元,上半年上报数至少要过半,不够2000万元的企业务必在最后两个月按要求调整上报数;达不到2000万元的企业将自动退库,不再享受项目申报等优惠政策;各企业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报表前,必须先将纸质版或电子版报表交经信局审核。该区经信局临聘人员王某还要求各企业统计员清理相关聊天记录。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基本门槛。“规上企业”数量,则是衡量地方经济实力的指标之一。根据规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要先进入“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再如实申报相关数据,即“先入库、再报数”。
此外,王某通过电话要求多家企业按照20%左右的增幅上报统计数据。督察发现问题后,该局时任负责人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某被解聘。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是统计部门的永恒主题,是统计工作者的终身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吉喆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先后印发,统计生态向好态势不断巩固拓展,但滋生统计造假的土壤依然存在,与歪风邪气的斗争仍未停止。
统计督察如何开展?简单来说,要做到“点”“面”结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安平年介绍,实地督察期间,督察组既综合运用阅文问卷、询问谈话、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了解“面”上问题,也运用“四不两直”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点”上问题,检查乡镇统计工作和企业源头数据质量情况,通过基层“神经末梢”把脉地方党委、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再深入剖析问题根源。
统计督察已连续开展两年,发现了哪些问题?“从整体来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越来越重视统计工作,但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意见》《办法》《规定》与中央要求仍有差距,统计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不力、部分被检查企业统计数据不同程度失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安平年坦言。
督察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考虑授意企业虚报数据,统计人员甚至提供包括具体经济数据的表格,要求企业“依葫芦画瓢”,确保数据“稳定增长”,个别月份还会明确要求具体增速;个别地方经信部门年初召开会议直接布置统计造假任务,并为企业发放“造假补贴”;有的企业为达到“规上”标准,虚报统计资料,与税务局数据存在偏差,有的甚至没有交税记录……
统计造假既有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的问题,也有防范和惩治力度不够的问题,还有各方面统计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
国家三令五申严禁数字造假,个别地方、部门及企业为何一再铤而走险、虚报统计数字?
“有的是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完成目标考核任务,倒逼下级和企业层层加码;有的是个别企业不抵制、不反对干预本企业依法独立报告权益,反倒迎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谋求发展支持。”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有丰分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将统计造假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捷径,通过非法干预在统计数据上做文章,“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争取贷款、争创名牌、享受政策优惠等,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谋求自身利益。
细究起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成因更为复杂,既有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的问题,也有地方惩治力度不够的问题,还有各方面统计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
具体而言,有的地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统计数字相互攀比现象,导致制定目标任务脱离实际,对真实统计造成较大压力;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统计造假问责追责“宽松软”;有的地方片面维护地方形象,对于曝光统计造假案件存在消极情绪。少数基层干部对统计法敬畏不够,法治意识淡薄,有的甚至知法犯法。一些企业不知法、不懂法、不依法问题突出,有的不重视统计,配合不力,随意报数;有的为了自身利益伪造入库资料、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有的不愿得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心按要求报数。
“统计违法案件问责追责不及时、不到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机制不健全,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对地方部门指导不足”……近期,国家统计局各督察组分别向2020年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了督察意见。
“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的前提是扎实做好‘前半篇文章’。”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督察处处长马婧表示,完善的制度机制是确保督察工作质效的关键。
据了解,两轮统计督察共查阅文件资料近9.7万件,开展个别谈话3102人(次),问卷调查5059人,执法检查企业3591家,实地调查117个乡镇(街道),核查核实138件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截至7月初,第二轮17个被督察地区、部门均已报送督察整改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按规定整改工作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这并不是说之后就告一段落了,我们还将积极引导督促被督察地区、部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并将行之有效的整改做法及时上升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长效机制,推动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统计生态。”马婧说。
各级统计机构主动加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
2020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全国经济普查中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州长、县委书记、县长等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对统计造假形成有力震慑。
2017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送了涉及宁夏灵武、山西应县等多起案件报告和处分处理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签订监督数据共享合作协议,实现宏观统计数据在信息化监督平台上的共享;各级统计机构主动加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实现工作精准对接。
为加强对统计督察监督的再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通过列席会议、约谈提醒、调阅资料、督导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统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督察实施方案制定、实地督察、督察报告审理、督察意见反馈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嵌入式监督,派人跟进某一地区统计督察工作,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统计督察一线。
针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核工作中,存在内容边界不清、职责权限不明、反馈机制不顺等问题,国家统计局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改进和完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凝聚监督合力。
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向纵深发展,必须亮出问责利剑、唤醒责任担当。“我们与32个调查总队纪检组长一对一、面对面沟通交流,进一步强调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主要内容,要求总队党组纪检组督促各级调查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挥调查、惩治的震慑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地方统计机构在数据生产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及时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发挥国家调查队的‘探头’和‘哨兵’作用,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截至目前,首轮9个被督察地区已完成对278名人员的问责追责。其中,厅局级13人,县处级94人,乡科级及以下162人,企事业单位人员9人,共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7人,组织处理181人。
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凝聚监督合力
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
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北京、内蒙古、江苏、安徽、广西、重庆、甘肃、宁夏等地已建立相关责任制和问责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规定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进一步明确本系统、本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和问责制,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逐步建立。被督察地区各级统计机构均建立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
统计督察整改期间,被督察地区、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推动《意见》《办法》落实落地。前两轮被督察地区均将统计法纳入省级党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山西、广西、云南制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四川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清单,作为考核评价、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审计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审计监督在宏观层面实现对国家资金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雪认为:“当前国家审计已由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展为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民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多种审计业务并重的格局,审计监督范围延伸到了民生、环境、社会发展等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增强了监督体系整体的权威性。”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透露,2020年全国审计机关深入揭示重大违纪违法、扰乱经济秩序及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小官巨贪”等问题,共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移送问题线索近4000件,涉及4000多人。全国共审计1.8万名领导干部,查出负有直接责任问题金额700多亿元。
审计署主要负责人表示,“只有对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相关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全面覆盖,才能体现审计无禁区,形成一种常态化、动态化震慑,让权力始终对法律和监督怀有敬畏之心,让不法分子摒弃侥幸心理和‘过关’思想。”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推动巡视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统筹衔接,与组织、政法、审计、财会、统计、群众等监督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下一步要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作用,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提升监督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管筱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