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男,1969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街道**村,住南部县**大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9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在其位于南部县**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与其妻子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杨**意图杀害杨某某,在扭打过程中杨**用烟灰缸砸向杨某某的头部,杨某某用手挡掉后烟灰缸落地摔碎。后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在杨某某倒地时,杨**抓住杨某某的头发将其拖至厨房门口,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多次砍向杨某某的头部、面部,造成杨某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杨某某在用手臂阻挡过程中,手臂也被砍伤。后杨某某向杨**求饶,杨**放弃继续杀害杨某某,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和拨打其女婿陈某某电话告知相关情况,后陈某某拨打120电话将杨某某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杨某某损伤程度目前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使用烟灰缸、菜刀砍砸他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