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某“黑老大”名下公司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空壳公司的情况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分行行长、副行长仍沆瀣一气,违规为其审批发放贷款4000万元。如此魔幻的“剧情”,透过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刑事裁定书,可窥得其中的一二。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则名为《张伟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显示,2013年底至2014年9月,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行长范新田(已判刑)为了谋取单位及个人利益,同意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甲代偿该行849万余元不良贷款后,为王某甲控制的公司发放贷款。王某甲代偿上述不良贷款后,以其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浦发银行徐州分行申请贷款。
范新田在明知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时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的张伟及有关下属为其办理贷款。张伟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为该公司审批发放贷款4000万元。
履历显示,上文提到的时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的张伟,2009年9月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组成员、行长助理,2010年12月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2011年12月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5年6月被免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而作为曾经的“黑老大”,王某甲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犯罪,已于2020年6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
实际上,除上述违规审批发放贷款外,张伟还被控在担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或离职后(2011年至2017年期间),收受贾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03万余元。其中,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张伟先后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美元4万元(按照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约24.76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甲控制的江苏鑫疆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在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贷款事项上谋取利益。
一审判决后,张伟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针对一审中关于王某甲的部分,张伟及辩护人提出,张伟系接受范新田命令而发放贷款,张伟与范新田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成立共同犯罪,张伟也是从犯。
经查,张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虽然范新田对于向王某甲发放贷款事宜曾作出安排,但张伟系在明知王某甲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范新田安排,违反国家规定,为该空壳公司发放贷款,其与范新田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且张伟具有贷款审批权,在该起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张伟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张伟身为在国有资本参股的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对张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范辉 丁丹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