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示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风险提示》包括9方面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购买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拟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请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危害性极大,不但助长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购房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天津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勿将房款直接交由开发企业或其存入其普通账户。
三、天津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若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要私下购买,否则不但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还会面临一房多卖、合同违约等多种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四、购房前应仔细查看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购房政策以及可售房源、房屋销售价格、房屋性质、销售状态等基本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房屋销控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五、预定和购买商品房前,应充分阅读和认真理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未注明或有疑义的内容要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协商,在预定协议、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六、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权,对拟购抵押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约定解除抵押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七、请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否则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八、请注意保存购房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如售楼书、房型图、预定协议、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协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向区住建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住建委表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天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收取购房款,无证售房;违反天津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收取购房款后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违反天津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售房,严重侵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对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此前的8月4日,天津发布新版《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项目建设节点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并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涉事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编辑/刘洋-广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