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距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民李红(化名)拿到一审判决书已经过去一个月有余。她没想通的是,丈夫肖伟(化名)失去了生命,导致他死亡的人,为什么只是缓刑。
游仙区人民法院的这份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两年,缓刑两年,另外赔偿李红等家属33758.5元。
2020年11月4日下午,肖伟在游仙区魏城镇白鹤村一处拦河坝钓鱼时,与唐某发生纠纷,两人在抢夺鱼竿中,双双落水。唐某被同行人救起,肖伟却不幸溺亡。
7月4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李红等亲属不服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不适当,确有错误,决定抗诉。
休假回家钓鱼引纠纷 40岁男子溺亡
2020年月11月4日下午两点左右,肖伟背着钓鱼包,拎着水桶,从白鹤村的岳父家出了门。步行大概20分钟,他选定了红岩河红岩桥下的一处拱形拦水坝。上游的水从拦水坝孔中泻下,在河道中形成一个斜坡。常年被水冲击的位置,水深超过3米。
肖伟和妻子李红在成都的一家印刷厂打工。放假时,他们便会回到自己的家,看看老人和两个小孩。肖伟最大的爱好就钓鱼,即便第二天要回去上班,当天仍然带着渔具出门。
肖伟把水桶和渔具放在拦水坝头的一处大平台上,带着鱼竿鱼饵来到50厘米宽的拦水坝上,开始钓鱼。
当天下午3点多,唐某与亲戚乘车来到现场,准备到其承包的红岩桥河段抓螃蟹。4点多时,唐某发现肖伟正在拦河坝上钓鱼,于是上前制止,并要求肖伟交出鱼竿。两人由此发生争执,一同掉入河中。之后,肖伟溺水死亡,唐某经抢救脱险。
一份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区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肖伟系溺水所致死亡,身上多处伤痕为挫伤。
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判二缓二 赔偿3万余元
今年4月19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告李红等家属,要求法院判令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停放尸体损失等费用共计1696326.5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与其亲属乘车至其承包的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白鹤村红岩河红岩桥段抓螃蟹。16时许,唐某发现肖伟在其承包河段的拦河坝边沿钓鱼,遂上前制止,并要求肖伟交出鱼竿,肖伟未同意,唐某遂伸手抢夺鱼竿,肖伟在躲闪时掉入河中,肖伟在掉入河中的过程中因抓住唐某手臂,致唐某一同掉入河中。后肖伟溺水死亡,唐某经抢救后脱险。案发后,唐某亲属代其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等费用35000元。
证人刘强(化名)的证词显示,事发时,看到两人似乎在吵架。两人落水后,唐某被两个小伙子救了上来,正在做人工呼吸。刘强询问救人的小伙子得知,另一人还在水里。刘强的同行人拨打了120。
7月5日,此案一审宣判。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制止他人垂钓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唐某亲属代其支付了丧葬费,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红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758.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红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属质疑法院量刑过轻 “3.3万元不够丧葬费”
8月9日,徘徊在丈夫肖伟出事的红岩桥段,李红忍不住流泪。事发当天,李红正在当地魏城镇,带着儿子、女儿、侄子三个小孩玩耍。下午4点多,李红大姑父打来的电话,让她顿时紧张起来。
大姑父在电话里说家里出了事,让她赶紧带着孩子回家,具体什么事,等她回家再说。“我给老公打电话,也一直没有接。”在接她回家的亲戚口中,李红才得知肖伟出了事。
李红赶到事发现场时,天已经黑了。哭成泪人的李红,借着救援人员的手电光,拍下了丈夫的遗照。
时间回到2011年,30岁的肖伟因为老实勤奋,吸引了比他小6岁的李红。结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孩子。目前,两人在成都的印刷厂,效益好每月能挣到1.5万元,一家人的生活全靠夫妻二人的工资承担。眼看家里的日子越来越好,可肖伟却出了事。
虽然十分伤心,但是李红一直坚强地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可最终的结果,让她产生了疑问。
李红表示,因为案件未结,丈夫的遗体已经在殡仪馆停了9个多月。“判决赔偿的3.3万余元,还不够丈夫的丧葬费用。”此外,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唐某刑期两年,缓刑两年。这在家人看来也量刑较轻。
家属已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 检察院支持抗诉
8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记者提出向当庭法官了解此案的判决依据。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由于案件还在上诉期,不便接受记者采访。
李红表示,她们不服游仙区法院对唐某的判决结果,已向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支持了我们的抗诉请求。”
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在抗诉答复书中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属于量刑不适当,一审判决属于确有错误,决定抗诉。
李红告诉记者,她们还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