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标签 标注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06 17:05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今日(8月6日)发布,经审议通过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名称使用商标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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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共7章66条,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生产许可程序。明确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强化告知承诺后的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企业减负增效。 

细化明确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并细化留样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产、报告等义务。细化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及具体职责。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义务。同时,从化妆品命名、儿童化妆品特别标注、标签瑕疵认定等方面细化标签管理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虚假宣传、违法宣称等的要求。 

细化明确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完善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及运输相关记录制度等规定。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的义务。结合监管实际细化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者的审查、报告、检查、违法行为制止等责任,强调平台对涉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 

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内容,明确国家药监局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要点和判定原则;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要求,并细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的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履行自查和召回义务。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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