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法院判决多起离婚妻子获得家务补偿案 离婚家务补偿应给多少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09 18:06

近日,浙江台州“全职妈妈离婚时提19万家务补偿”、“柳州一女子起诉离婚时获2.5万元家务补偿金”等一系列跟“家务补偿”有关的案件相继宣判并引发社会关注。在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后,多地法院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案件纷纷“落槌”。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查询各地案例发现,目前,由于每个家庭实际情况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在补偿的数额上也不同。而各地的法院判决则指出,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律:《民法典》实施前 离婚诉讼提家务劳动补偿不多见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并不多见,在公开的案例中,仅有极少数的案件中,一方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但最后因为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或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补偿的条件,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对于这种现象,知名公益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其实这很容易理解,因为按照之前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情况,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都不会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大家更习惯财产归家庭所有,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的时候去提劳务补偿,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多地法院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案件陆续“落槌”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在《民法典》实施后,各地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案件数量逐渐增多,陆续“落槌”。

在浙江台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但杨先生则提出齐女士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孩子出生后,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外地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后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杨先生不服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梁先生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他与李女士离婚,女儿归其抚养。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为其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先生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分居的时间及梁先生的收入等情况,判决梁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1万元。

在浙江衢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陈先生和金女士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为照顾孩子,金女士作为全职太太待在家中,并包揽了大量的家务活。后陈先生向柯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金女士同意离婚,表示自己与陈先生确实已不可能和好。但金女士提出,自己在婚后作为全职太太一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没有固定收入,身体也因两次生育变差,因此要求陈先生进行经济补偿。经过调解,金女士最终同意两个孩子由陈先生抚养,陈先生则同意给予金女士8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并当场全额支付了补偿款。

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女士认为,其在婚后成为“全职太太”,承担了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一系列家庭事务,而其丈夫陈先生对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对此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家庭劳务补偿”。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后,陈先生还需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解析:家务劳动补偿需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劳动时间、强度、家庭情况等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查询已经宣判的案件发现,在劳务补偿的数额上,每个案件最后判决的数额并不一样,数额从1万元到10多万元左右不等。

在具体的标准上,浙江天台县法院的法官认为,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要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考量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冯淼则通过媒体表示,由于每个家庭实际情况不同,很难有统一判断标准,对于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范畴。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从事的家务类型及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家庭条件及北京当地一般的收入水平、消费支出水平等生活水平等因素。

而在重庆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法官认为,在外务工的男方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除了考虑女方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男方所承担的家庭义务。

对此,赵良善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每个离婚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在补偿标准和金额上,更多的是要靠法官合理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每个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都不一样,家庭收入也不一样,经济发展相对不好的地方跟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显然不能强制要求一样。劳务补偿还是要考虑到当事人具体的家庭情况来定。”

提醒:并非所有的劳务补偿都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劳务补偿都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提家务劳动补偿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此外,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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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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