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4名95后男子帮人卖玉,却合谋用药将对方迷晕,并在火车上劫走其玉佩。经鉴定,被劫走玉佩为岫玉,价值人民币100元。6月30日,南都记者从该案二审判决书中了解到,4人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刑,其中2人被判处10年及10年以上。
下药后在火车上劫走玉佩,经鉴定价值百元
2020年,被告人王某强经人介绍帮被害人闫某某卖玉,之后王某强找到被告人袁某伟、杨某、高某共同商量与闫某某前往北京卖玉。2020年8月12日晚,王某强召集另外三人在太原市某酒店商定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劫走闫某某的玉自行变卖,并由高某托人购药。
8月13日下午,高某、袁某伟从医院取回氯硝西泮片一盒(2mg×20片),其中袁某伟试吃了5片,剩余15片其溶水后装入王某强事先准备的四个小玻璃瓶中。当晚,四人在太原火车站与闫某某会合,一同乘坐火车前往北京。高某借故未进站上车,并悄悄将袁某伟包内所装的三瓶药拿走扔掉。
开车后不久,高某在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微信聊天时,发现还有一瓶药被携带上车,遂对三人进行劝阻未果。8月14日凌晨,王某强将药倒入纸杯加水后给闫某某喝下。后趁闫某某喝药昏睡之际,用指甲刀将闫某某脖子上挂玉佩的绳子剪断,将玉佩拿走。
得手后,三人在白涧站下车逃离。经鉴定,被抢玉佩为岫玉(处理)挂坠,价值人民币100元。2020年8月16日、17日,王某强等4人先后被抓获。
4人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刑,2人获刑10年及10年以上
一审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经过预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正在行驶的旅客列车上,使用药物手段致他人昏睡,在被害人不知且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该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强系组织召集和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伟参与犯罪预谋并具体实施抢劫财物行为,系主犯,但地位和作用小于王某强;杨某参与犯罪预谋并实施望风等配合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高某参与犯罪预谋并提供犯罪使用的药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王某强、袁某伟、杨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高某丢弃部分药品并劝阻同案犯,且其未登乘火车参与抢劫财物的实行行为,可根据具体案情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袁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强在一审自愿认罪认罚之后,又因一审量刑过重而上诉,但其在二审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予以证实,故二审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余3人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