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当“尚方宝剑”遇到“丹书铁券”
我们都爱宋朝 2021-06-23 09:00

今天许多人对于传统司法的想象,大概都是以“包青天”之类的民间文艺作品为基准。在明代弋阳腔包公戏《高文举珍珠记》中,包青天是带着一身法宝上场的:“(皇上)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条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判人间事不平。”一件法宝对应一项御赐的权力:“金剑”即尚方宝剑,可先斩后奏;“铜铡”是“三口铡刀”的原型:“龙头铡”专杀皇亲国戚,“虎头铡”专杀贪官污吏,“狗头铡”专杀犯罪奸民。都是十分可怕的进攻型法宝。

有意思的是,包公要对付的坏人,也拥有非常厉害的防御型法宝——同为御赐的“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比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券》,剧中的鲁斋郎出身于开国元勋之家,是一名无恶不作的花花太岁,但官府却奈何不了他,因为他有祖传的“铁券丹书”护身。

这样的包公戏“人设”,让我忍不住脑补出一个画面:如果《高文举珍珠记》里的包青天遇上了《破铁券》里的鲁斋郎,一方祭出尚方宝剑,另一方祭出丹书铁券,到底谁能克制住谁呢?这画风,很像《封神榜》中阐教门人与截教弟子的对决。谁胜谁负,并非取决于谁是谁非,而是看谁的法宝代表了更高的权力。

尚方宝剑与丹书铁券的对决画面,又仿佛是司法版的“鬻矛誉盾”故事:“楚人有鬻矛与盾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从法理上说,尚方宝剑与丹书铁券确实是自相矛盾的。

大概编写包公案的文人也想不出尚方宝剑与丹书铁券到底哪家强吧,所以不敢让这两件超级大法宝同时出现在公堂之上。《破铁券》的那个包公,手里是没有尚方宝剑的。那他又是怎么“破铁券”的呢?

包公在奏报皇帝的文书上写道:今有一人叫鱼齐即,苦害良民,强夺人家妻女,犯法百端……皇帝看了大怒,批了一个“斩”字。包公收到御笔批复的文书,马上在“鱼”字下边添了个“日”字,“齐”字下边添个“小”字(齐字繁体为齐,斋字繁体为斋),“即”字上边添上一点,于是“鱼齐即”变成了“鲁斋郎”。然后立即斩了鲁斋郎。编写《包待制智斩鲁斋郎》的元朝文人,是将包拯这一诡计捧为除暴安良之大智慧的。然而,倘若司法可以如此胡来,那包公一定是比鲁斋郎更可怕的恶棍。幸亏这样的“包青天”只存在于民间文人的想象中,而非出现在真实的历史中。

包公戏中必不可少的司法道具——三口铡刀与尚方宝剑,也出自元明清落魄文人的想象,绝无可能现身于宋朝法庭。虽然宋代有“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的做法,这里的“御剑”很像是尚方宝剑。其实宋朝的“给御剑”有点像汉晋时期的“假节钺”,但权力要小得多:只授予将帅处斩违犯军法之士兵的特权,属于战时的特别举措,并不适用于文官系统,更不可能应用于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

明代后期开始形成“赐尚方剑”的制度,兵部尚书、总督、巡抚常获皇帝御赐尚方剑,有专杀之特权。但总的来说,晚明的“赐尚方剑”也是类似于“假节钺”的战时举措,不适用于一般的刑事司法。不过,明代的“赐尚方剑”制度可能启发了当时落魄文人的想象力,于是他们在编撰包公戏时便给包拯加了一把尚方宝剑。

丹书铁券也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法庭上,因为宋王朝并没有丹书铁券的制度。唐朝有丹书铁券之制,今天我们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可以看到一块“钱镠铁券”,那就是唐昭宗赐给吴越国王钱镠的丹书铁券;明朝也有丹书铁券之制,而且制度最为完备:“功臣则给铁券,封号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曰奉天翊卫推诚。”这些功臣均赐铁券。铁券的形状如同瓦片,“外刻履历、恩数之详,以记其功;中镌免罪、减禄之数,以防其过。”如宰相李善长所持之券,本人可“免二死,子免一死”。讽刺的是,洪武初年所有获得铁券的功臣中,只有汤和与华高得善终,其余的全都死于非命。

夹在唐朝与明朝中间的宋朝,却没有给赐丹书铁券的制度(元朝虽也没有赐铁券之制,但其“答剌罕”封号实际上就是无形的丹书铁券)。按宋人的司法观念,所谓的丹书铁券只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今人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时也有谚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宋人亦说:“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有些朋友或有疑问:宋人追捧的儒家不是主张“刑不上大夫”吗?怎么变成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刑不上大夫”也不是你以为的“贵族犯罪不问刑”的意思。孔子的弟子冉有曾向老师请教:“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乎?”孔子说:非也。贵族视尊严重于生命,当比庶民更知羞耻,若犯五刑之罪,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若其罪至死,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这便是“刑不上大夫”的本义。宋人也持此解:“其所以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者,为其人耻,毋使人见之也。”

换言之,“刑不上大夫”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并不对立。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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