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成品住宅建设及销售行为,提升成品住宅建设品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品质化居住需求,《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成品住宅建设管理模式、样板房管理、装修信息公示、成品住宅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和参建单位责任、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新办理成品住宅施工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近郊区(市)县参照《规定》执行。
开发企业可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选择
《规定》提出,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项目,开发企业应提供普通装修方案,普通装修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成都市新建商品住宅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版)》的相关要求。
普通装修的价格应由开发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其挂牌价格不得超过评估价格,且应符合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管理规定;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中约定普通装修内容、标准和成交价格,普通装修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牌价格。
《规定》提出,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开发企业可在普通装修方案的基础上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选择。在办理成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升级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
购房人可自商品房选房之日起,1个月内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购房人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的,开发企业应与其另行签订升级装修协议,约定升级装修的内容、标准、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升级装修价款纳入预售款监管。
普通装修和升级装修都应和主体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交付样板房作为成品住宅的交付标准
为更好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定》要求,新建成品住宅不但要设置和开放交付样板房,还要设置和开放工序样板房。开发企业应选择本预售批次房源数量最多的户型,在可售房源内、销售场所或异地就近,设置至少一套普通装修的交付样板房和一套对应户型的工序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应真实体现拟交付成品住宅的装修清单内容,作为成品住宅的交付标准。样板房内不得设置摆放除装修清单外的其他内容,对于未设置样板房的其他户型,要求企业制作装修效果图进行展示。
《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应开放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至当期成品住宅集中交付达到90%之日起至90日止。经属地住建部门检查同意后,开发企业才能关闭各类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在保留期内不得擅自拆除、移位、调换或变更装修内容。确需进行样板房移位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并对样板房移位进行公证,在新的样板房没有进行移位公证前,原样板房不得拆除。
开发企业如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应针对各升级装修方案分别设置不少于一套的升级装修交付样板房和一套对应户型的工序样板房。
装修信息公示更为全面、透明
《规定》要求,拟预售的成品住宅应在销售现场和企业官网公示以下信息:成品住宅开发和参建单位信息,装修方案(含装修清单)、价格评估报告和挂牌价格、样板房的参观提示、咨询投诉电话和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受理监督举报电话等。
《规定》还详细明确了装修清单的内容:装修功能空间、装修内容和主要装修材料及部品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材质、颜色、质量等级、环保等级和生产企业官网可查询链接等内容。此外,还规定了备选品牌的使用规则,确因主选品牌停产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才能选择备选品牌。
《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现售成品住宅项目修建和展示样板房,但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和企业官网公示与装修相关的信息,在与购房人签订现售合同之前,应确保购房人实地参观了拟购买的房屋,并在签订合同时对拟购买房屋的实际装修内容和销售现场公示的装修清单与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予以确认。
进一步加强对成品住宅的监督管理
《规定》要求,发企业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成品住宅进行分户验收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装修清单进行比对验收。《规定》详细罗列了成品住宅交付时开发企业应提供的各项资料,便于购房人全面知晓收房时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对成品住宅设计、建设、销售、广告宣传、合同签订等行为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尤其是对样板房开放、装修信息公示不到位,强迫或变相强迫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的违规行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四川在线)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