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长短视频之间可以有和谐相处之道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6-07 13:22

近日召开的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网络视听产业峰会”上,多家互联网企业负责人都提到了“二创”问题,引起舆论关注和争议。

“二创”是指使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经过整合或修改,而形成一个新的作品,被称为“二次创作物”。具体来说,是指一些短视频创作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把电影、电视剧二次加工,摘取其中的片段,然后重新组合、浓缩,然后辅助以画外音,形成3-5分钟的短视频,让观众在短时间内了解一部分电影、电视剧。有的观众看完之后,不会再去看原片了,由此导致票房流失。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为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所以,以透露剧情为目的的“切条”,供用户“免费追剧”“速读剧情”,属于盗版行为。

但是,也应该看到,一些基于短视频的再创作,并不是盗版。

游戏有独特的人物形象、LOGO、地形、建筑等等,但游戏的画面,需要用户通过操作参与创造,是用户应用自己的独特知识参与创造的另一种产品。在观看“玩游戏”这种产品的时候,吸引观众的是游戏者的操作,即一整套包括策略、操作、乃至微操作的方法。这才是游戏短视频的观赏价值所在。这套独创知识的实际价值,虽然是基于这套游戏的,离开这套游戏就没有价值,但是不等于说,这套知识没有独创性。比如,围棋如果有专利,棋谱的知识产权仍然是独立的。用户的这种独创知识,不属于游戏公司的知识财产,反而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保护、激励的东西——创造性。

此外,基于电影、电视剧进行的再组合,如果是以个人分享为目的,仅仅在朋友,亲友之间传播,没有涉及商业利益,那么也不是盗版。

有些影视评论短视频,目的在于评论影片,核心是自己的解说和影评,这个时候引用一些片段,宣传素材,剪裁影片,不构成剧透,那就不是盗版。这种短视频会使得评论的形态、生态更加丰富,对长视频的创作也有利。如果一概视为盗版,那么所有的影评和书评,都会被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

还有一些“二创”是解构、戏说,即把长视频内容进行剪辑,重新组接,进行再创作,形成一个新的故事,或者是对传统的剧情进行颠覆。这些以再创作为目的的,也不能简单的说成是盗版。很多时候,这些视频含有相当高的创意水平。比如,网上流传的对“神剧”的评论,就并不涉及剧透,吸引观众的并不是原本的剧情,而是再创作者的创意。

实际上,《著作权法》为改编、再创作保留了一定空间。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利益上看,这类短视频本身也有引流作用,总有一些人是因为看了短视频才去看整部剧的。实际上,预告片就是一种短视频,只不过预告片往往都是故意搞乱顺序,让人无法了解剧情。类似的情况是,很多人包括明星都在倡议观众在电影院不要拍照片发朋友圈,但其实几张照片,甚至十几秒的视频,并不会剧透,反而可能起到宣传影片,吸引更多人买票看电影的作用。

还有一种情况是综艺的片段传播,综艺类节目不像影视剧,观众会花钱从头到尾看完一部电视剧,但一般很难从头到尾去看完一系列综艺。所以,短视频的再传播,对综艺类节目的知名度有很大的帮助。范志毅的吐槽、李雪琴的知名度,相当程度上就是靠短视频的再传播火起来的。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看,保护影视版权肯定是毋庸置疑,但是也应该看到,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文化传播,这既阻碍版权方实现利益,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影视行业是一个文化行业,有些非常丰富的生态位,所以可以找到一个生态平衡点,调节好各方利益关系,在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找到一个和谐相处之道。

文/刘远举

图源/新华社

编辑/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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