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全面清退后,存量风险处置工作正在加速推进。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透露,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这其中颇为引人关注的一点是,银保监会明确表态,要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当网贷机构爆雷,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一直是大众比较关心的话题。
事实上,在今年初,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就曾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表示,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上述公告中,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如期未取得联系,将依法追责。
那些代言P2P的明星们众所周知,在P2P野蛮生长时期,花重金邀请明星为其站台代言,是网贷机构推广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曾有业内人士表示,P2P机构开出的代言费价码远超市场价,最高甚至可达10倍。面对巨额代言费的诱惑,尽管P2P问题频出,明星也很难拒绝。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就有范冰冰、黄晓明、汪峰、那英、张铁林、张涵予、王宝强、汪涵、刘国梁、杜海涛、唐国强、李湘、唐嫣、胡歌等超过20位明星为P2P代言或宣传过。 但随着P2P爆雷潮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明星因其代言的网贷机构陷入舆论风波。就在2020年,有多位明星因此被推上微博热搜。
比如湖南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汪涵,因曾为“爱钱进”代言被网友声讨。去年9月份,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官网显示,网贷平台爱钱进已被东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而在此之前的7月份,爱钱进传出兑付困难的消息后,众多投资者表示自己是通过汪涵等明星的代言广告,出于信任才选择了该平台,要求汪涵等明星为此负责。彼时,汪涵选择向公众道歉,并表示将督促爱钱进“解决问题”。
无独有偶,湖南电视台的另一位主持人杜海涛也因其代言的P2P平台网利宝遭到投资者的声讨。
值得注意的是,每当曝出此类事件时,大众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诉求:要求明星退还代言费。但大多时候都不了了之。比如早在2016年,著名演员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张铁林也成为第一个因代言互金平台被投资者声讨的明星代言人。彼时,就有投资者表示“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必须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事发后,张铁林从未对此事做过公开回应。
同样,曾轰动一时的e租宝邀请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等明星为其站台宣传,但当e租宝危机全面爆发后,上述明星均沉默应对,缄口不言此事。
当然,也有例外。2016年,“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后,潘晓婷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了所有代言费。
明星代言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公众看来,明星收取巨额代言费为P2P平台站台,出现问题自然要承担责任。多位分析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代言金融产品也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根据梁涛透露,目前相关部门正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这应该是把代言费收入作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但前提是P2P平台被认定为有刑事责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对记者表示。她同时还向记者指出,广告法针对的主要是虚假代言,即便涉及到罚款也是特定情形下由监管部门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人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但“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上文提到的潘晓婷代言事件,就有投资者起诉她,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但法院难以判断潘晓婷“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最终没有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不过,也有律师表示,P2P交易在金融监管领域是高风险领域,如果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相关政府部门为尽可能完成追赃工作,为广大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要求其说明问题、配合调查,且视情况追缴代言费,合法合理合情。
文/家俊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