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抄袭案一审宣判 法院:不侵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28 18:09

5月28日,备受关注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被指侵权案今天一审宣判。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知产法院获悉,中影华腾公司主张的《五维记忆》与《哪吒》电影的相关内容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哪吒》于2019年上映后,一举斩获50亿票房,收获好评无数,被网友称为“国漫之光"。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戏剧《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演绎了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线首映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以侵犯改编权为由将电影《哪吒》的导演及五家出品公司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方共同辨称,杨宇是《哪吒》电影的编剧、导演,并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

舞台剧《五维记忆》是否构成作品,以及电影《哪吒》在各方面是否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权,成为了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是“一整台戏”,既包括了供舞台演出作品部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也包括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因此主张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构成戏剧作品及其他作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经过比对认为,二者在人物设定、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也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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