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门店店长刘某在近1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1300余台手机,价值人民币588万余元。直至公司盘点库存时,才向公司坦白。北青-北京头条记者5月20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刘某先后担任北京某商业公司三家门店店长期间,利用负责三家门店的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业务等职务便利,多次倒卖门店内由某公司配送的手机。并通过从郭某等人处购买或赊购的购物卡在系统内延期支付货款平账,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盘点库存时,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造成公司门店1300余台手机损失,价值人民币588万813.76元。
随后,刘某将侵占的钱款用于购买汽车、偿还贷款等个人消费,以及给郭某“分红”等。
2020年8月19日,刘某向公司承认其侵占公司手机的事,并向公司退赔人民币56万元。公司8月22日报案后,刘某在员工宿舍内,等待民警到来。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利用负责公司门店资金财产安全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业务等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因刘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无犯罪记录,多次职务侵占,部分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及已冻结的涉案账户、扣押车辆可以部分弥补被害单位损失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北京通州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