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高福波贪污、受贿、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认定被告人高福波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高福波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高福波利用担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吉林信托管理的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方某共谋后,采取虚交定金、虚构拆迁房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38.642万元。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福波利用担任白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王某等九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60.6355万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福波被调查,为了解案情和从轻处理,请托省纪委原副书记邱某某给予帮助,先后三次在长春市给予邱某某人民币50万元、美元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翡翠摆件1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12.904万元。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福波利用其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陈威的请托,在中吉金投为其融资过程中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7年,高福波先后四次收受陈威给予的人民币685万元、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706万元。2017年1月,被告人高福波利用其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便利,指使该公司上海部经理冷某某将中吉金投应当收取的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基金项目管理费人民币1000万元,从合同外收取并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福波经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共谋,利用张某某职务上的便利,由张某某个人决定,以临江农商行的名义,将银行资金先后七次违规投资给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27.95亿元,并安排张某某之子在中吉金投公司负责上述项目,从中获取利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福波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应数罪并罚。高福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鉴于高福波因涉嫌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所犯受贿罪系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事实,所犯贪污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