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将一犯案团伙勾结银行员工进行贷款诈骗的事件公之于众。
在该案中,数位贷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对江淮村镇银行开发支行大肆实施贷款诈骗活动。所骗贷款发放后,被犯案团伙通过POS机套现或银行柜台取现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勾结支行管理人员
支行放贷存管理漏洞,让犯案团伙钻了空。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间,为达到利用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开发区支行发放贷款上的管理漏洞,从而实施骗贷获利的目的,身为上游中介人员的杜英杰、张显荣、刘铭、于士旺等人在事先串谋下,勾结江淮村镇银行开发支行管理人员周捷、王某1等人实施犯案。
不仅如此,上游中介人员还勾结李万成、孙永顺、牛静等下游中介人员,并由上述下游中介人员主要负责寻找不符合贷款条件、没有归还能力的贷款人。犯案团伙中,亦有负责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员,刘铭等人又指使被告人唐丙寅负责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期间,为在虚假证明材料上加盖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刘铭等人又委托高加峰制作虚假印章。
一系列造假行为完成后,上游中介人员分别指使逾十名贷款人向银行贷款,对江淮村镇银行开发支行被大肆实施了贷款诈骗活动。所骗贷款发放后,由上述人员通过POS机套现或银行柜台取现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该案原审判决显示,上述期间,被告人杜英杰参与共同作案7起,涉案金额75万元;被告人刘铭、张显荣、王磊、于士旺参与共同作案14起,涉案金额205万元;被告人唐丙寅参与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145万元;被告人李万成、牛静、张文虎各参与共同作案1起,涉案金额分别为20万元;被告人孙永顺参与共同作案1起,涉案金额15万元。
虚假材料骗贷上百万
2018年7月18日,被害单位江淮村镇银行开发支行工作人员到新业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在江淮村镇银行办理贷款存在贷款诈骗行为。
据江淮村镇银行开发支行孙某的陈述证明,贷款人的贷款材料中涉及假材料的有工作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房产证以及公积金缴存单等,但有些贷款人使用的全都是假材料,有些贷款人则是半真半假。
“核实的过程首先是通过贷款人预留的电话联系,发现根本联系不上。”孙某称,之后,行里就组织人员开展下户工作,到贷款人预留的工作单位和房产证上的地址实地核查,发现单位根本没有这人,房产证上的内容也不是真实的。
涉案清单中所有人都查过一遍,已核实确认过清单上人员使用了虚假材料,“每笔贷款逾期后他们都通过电话催款或是上门催款法进行过催款,但都是电话联系不上人,地址也找不到人,所以没办法进行催款”。
在该案中作为证人的魏某证词称,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其和上级领导周捷、贷款中介赵经理,还有很多贷款客户,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大约贷款100多笔,贷款数额500万元左右。
被告人刘铭供述,2016年8月中旬至2017年4月期间,他伙同张显荣、于士旺、王磊、唐丙寅、高加峰等人通过制作虚假材料的方式,伙同贷款人对江淮村镇银行实施贷款诈骗。在银行放款之后其和同伙与贷款人共同将贷款瓜分,导致贷款人逾期不还款,给银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铭、张显荣、于士旺、杜英杰、唐丙寅、牛静、李万成、孙永顺、张文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刘铭、张显荣、于士旺诈骗数额累计达205万元,杜英杰诈骗数额累计达75万元,唐丙寅诈骗数额累计达145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李万成、牛静、张文虎诈骗数额达20万元,孙永顺诈骗数额达15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加峰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一审判决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