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烧烤店主申请“人生一串”商标被告判无效 B站:踩点拍摄后两天即抢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24 12:56

2018年6月,一部以烧烤美食为题材的纪录片《人生一串》在各大网络平台播出,获得广泛好评。位于吉林长春的钱锋炭缸烧烤总店是片中众多烧烤店之一。

摄制组称,在拍摄后的第二天,该店的经营人在餐饮类别上申请注册“人生一串”商标,并于2019年4月开设了新店,“人生一串”四个字被广泛用于店招、菜单等处。之后《人生一串》纪录片摄制组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

“人生一串”商标被国家知产局宣告无效后,烧烤店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该案于4月23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涉及的诉争商标是由原告郭某申请注册的第22737756号“人生一串”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

2019年11月29日,第三人上海宽娱公司(bilibili关联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他“人生一串”系列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节目名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告诉称,2016年起,其设计“嗨嗨人生,就撸一串”的标语并在原告经营的烧烤店内悬挂,同时基于该标语和理念,简化创作了更郎朗上口、便于推广宣传的烧烤品牌——“人生一串”。

2017年1月,原告将“人生一串”在第43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第三人的《人生一串》纪录片尚未制作、播出,不可能获得知名度,原告不存在攀附第三人知名标识的主观恶意。被告应当依据诉争商标申请日的事实和状态而非审理本案时的事实和状态,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43类,原告也主要在餐饮(烧烤)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相关公众为烧烤餐饮消费者。第三人将“人生一串”作为纪录片名称使用,纪录片制作属于影视行业,与诉争商标使用的服务类别完全不同,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原告在其他类别上进行注册是基于餐饮业务需要,不属于恶意注册。本案属于原告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私权纠纷,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行为。

被告辩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向北京知产法院陈述的意见称,诉争商标是由第三人在先独创,“人生一串”为具有极强显著性的臆造词,原告郭某的钱峰碳缸烧烤店在《人生一串》纪录片导演组踩点拍摄后,在知悉《人生一串》是以“烧烤”为主题的纪录片后的短短两天便抢注了“人生一串”商标。

原告在申请注册后并未第一时间投入使用,而是在纪录片《人生一串》在第三人网站上热播后,于2019年4月19日登记设立了长春市宽城区人生一串烧烤店,并选择大规模吸纳加盟商,收取高额品牌加盟费的经营方式,其恶意显而易见。

原告申请注册“人生一串”商标的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仅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同时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及加盟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告在不同类别上大量、反复申请“人生一串”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属于恶意注册。

此案,将择期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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